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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条重点(公司法与企业法重点)

【法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应依法行使权利的规定。


一、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以其出资财产所有权换取股东权利,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也是股东的义务,股东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股东权利则受法律制裁。


二、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赔偿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及特征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构建公司的两大“基石”,如被股东滥用,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将会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由公司股东直面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及特征表现为:(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发起主体:公司债权人;(二)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滥用权利的公司股东;(三)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四)公司人格否认的事实后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五)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责任: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公司人格否认的非反射效力:判决结果的个案适用性。


参考

  1. ^公司法第二十条 https://www.91kaiye.cn/article-8880-1.html
  2. ^公司法解释一 https://www.91kaiye.cn/article-11417-1.html
  3. ^公司法34条 https://www.91kaiye.cn/article-88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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