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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不能设定最低价(财政部关于价格的评分标准)

在招投标项目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参与方最怕的情况之一莫过于恶意低价方的搅局了。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最低价中标” 有起到遏制作用吗?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这两篇文章。


针对“最低价中标”这个被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今年两会的代表们也提议了: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中技术、服务和品牌的评分占比不低于50%。而近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对“最低价中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制度层面上也有了相应的改进,但是否能从根本上遏制“最低价中标”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从内容可以看出,《87号令》第六十条是直接针对在政府采购中普遍存在的低价特别是恶意低价的情况的。因此,该条例在制度更加完善和信息更加透明公开的情况下,至少对政府采购的招投标乱象有一个比较好的遏制效果预计。


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仍然任重而道远。就如同人民日报6月份第二篇《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所提到的那样,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因此,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87号令》,是否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这对于大多数参与过招投标项目的人来说恐怕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毕竟,我们现在其实往往缺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否则,按照原来的招投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以政府政务云为集中代表的一元钱、一分钱甚至零元钱中标的乱象,就有足够的理由叫停并废除其中标结果了。


同样的道理,《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很明显,这种情况取决于评标委员会,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一个问题。因此,对于评标委员会,是否有必要考虑引入终身问责的相关机制呢?从实操的角度来看,证明合理性也是一个比较主观性的判断标准。


除此之外,参与投标的企业面对低价,又是否敢于主动积极申诉呢?政府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之一,面对低价报价的诱惑,又是否能够主动提出质疑呢?毕竟,从政务云项目的案例来看,政府采购对于低价的喜好还是比较明显的。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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