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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大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


二、实施原则

(一)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保障安全、简化手续、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元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四)增设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小区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


(五)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应根据各地实际,组织摸底调查,对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调查统计,并按照“政府引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的原则,编制《云南省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规划(2017-2025年)》,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地区、分年度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已售公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零,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四、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噪声影响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进行公证。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包括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同时,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当在其网站公示。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3.公示期满,业主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车通道、建筑耐火等级、消防间距、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防盗等要求而召开听证会后该单元少数业主(不到1/3)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批。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后,实施主体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建设、消防、质监等主管部门对申请增设电梯的规划方案进行现场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正式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并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改造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五)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住宅所在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主体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原则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图备案和施工许可后,在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即可动工建设。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各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七)噪声相关检测或测试。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做好增设电梯噪声检测或测试工作。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因电梯设备占地新增公共建筑面积,由该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因电梯设备占用业主阳台等空间新增的建筑面积,计入房屋产权,可按照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征收增容地价,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调解机制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九、财政补贴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及预算编报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积极通过部门年初预算进行申报,由同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编审管理有关规定,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本级人大通过后批复安排财政补贴经费。


(一)补贴时间和范围


2016年1月1日起开工,至《指导意见》有效期结束并报送申请资料的增设电梯项目;除商品房外,已按照本意见规定增设电梯,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按照各地相关规定申请财政补贴经费。


(二)补贴标准


  各地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收入情况,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三)申请补贴程序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十、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


各级财政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积极支持除新建已安装电梯的商品房以外的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二)税费支持


支持鼓励拥有建筑技术、新材料制造和电梯设备安装的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三)金融支持


十一、职责分工

发改、公安、民政、规划、建设、质监、国土、环保、消防、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把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十二、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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