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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例11个无罪辩点(骗取出口退税罪具体量刑标准案例)

关键词:广东、骗取出口退税、不起诉、无罪、犯罪故意





通过该案的办理,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广东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决定书,拟从该些不起诉决定中学习提炼相关精华要点,发现了以下五个较为代表性的案例,并将案例不起诉无罪辩护要点提炼,以供读者查阅、讨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动投案,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深坪检刑不诉〔2021〕99号: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莫某某、林某丙等人以实际操控的深圳A、B公司以及香港多家等关联企业,以林某甲为公司控制人,林某乙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者,莫某某、林某丙、夏某某等人为财务出纳会计,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虚假走账方式,以深圳A、B公司的名义从湖南C公司等多家企业大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14133.23万元,然后使用其控制的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以虚假进口的方式将外汇转账至境外其控制的相关公司,金额达2203.41万美元,再通过与林某甲控制的香港多家公司以虚构出口贸易,伪造出口载货清单,冒用他人出口货物方式虚假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合计达25673531.52元。被不起诉人夏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到深圳市某公安分局投案。


不起诉观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不需要判处刑罚

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2014年10月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房其经营的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至2015年12月止共骗得人民币299124.43元。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不起诉观点:陈某某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免予刑事处罚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210号:2015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徐某某、刘某某(已死亡)在本市A公司密谋通过冒用他人的出口信息骗取出口退税,A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后由刘某某通过中介买来货柜信息,并在报关单上填报A公司出口信息,徐某某作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明知刘某某填报的报关单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仍让公司的财务员根据报关单开好出口发票,然后向税务局申报退税。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利用上述以套用他人的出口信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共骗取出口退税435752.26元。2018年3月6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对A公司开展税务检查并查处,对A公司追缴已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后将本案移交东莞市公安局处理。2020年3月20日,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不起诉观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鉴于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穗检公二刑不诉(2020)3号:同案人陆某某、陈某甲仪利用广州甲报关服务公司、广州乙报关服务公司、广州丙报关服务公司等十余家报关公司(以下统称“报关公司”),在明知同案人刘某甲控制的东莞市丁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先指使其控制的报关公司操作部员工林某某、刘某乙、董某某、侯某某向同案人黄某乙、邱某甲、邱某乙(均另案处理)控制的广州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单证部员工购买真实出口货物的装箱单、订舱单(SO表)、柜号等资料,再指使其控制的报关公司做单部单员工根据上述资料伪造出丁公司名义下的报关面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代理报关委托书等报关材料,后指使其控制的报关公司单证部员工吴敏吴某某、陈某乙、黎某某将上述伪造的报关材料录入海关报关系统,并指使其控制的报关公司操作部员工唐某某负责安排报关公司前台提交报关材料给海关并向海关申请报关,再安排报关公司交单部员工跟进出口货柜入关检查。


不起诉观点: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州市某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唐某某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五、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已退缴了全部税款、罚款

和检诉刑不诉〔2017〕6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4年7月24日成立和平A公司并运营管理。2015年8月,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1份,申报出口货物销售额907518.48元。经河源市国家税务局查实,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实际所有权人为东莞B加工厂,且上述企业认定与A公司不存在货物购销往来。A公司虽以自营名义出口,但采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等手段假报出口,向和平县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154278.14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44250.06元,未取得出口退税款10028.08元。


经河源市国税局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河国税稽处[2016]14号、河国税稽罚[2016]14号),认为和平A公司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44250.06元是骗税,应追缴并处以1倍罚款144250.06元;并追缴另有不符合规定已取得的退税款3921037.89元,未退税款1004998.52元不再办理退税。A公司接到河源市国税局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后,及时退出已取得的税款,并缴纳了罚款、滞纳金。


不起诉观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因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已退缴了全部税款、罚款,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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