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无异地”政策实施后,我市参保人员到省内其他市就医直接结算时,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依然执行我市的政策规定,包括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
为使参保群众能享受到政策福利,自9月1日起,将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现河北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无法结算的群众,保留回参保地手工结算的渠道;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我市参保患者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住院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河北省内异地住院在省内所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个人账户费用均可直接结算;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就医更便捷。根据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的相关规定,我市参保慢(特)病患者可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
此外,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就医的,执行我市起付线累计减收政策。城镇职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6%。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5%。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为确保全省无异地政策在9月1日全面实施,省医保局统一了新政策的报销结算时间节点,即9月1日以后在省内其他城市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全省无异地”的政策执行。对于9月1日前异地住院的,待遇标准则按照原有政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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