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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长沙工商注册(株洲代办工商营业执照)

“90后”女孩怎么也想不到


身份证被偷后


短短几天内


自己便“坐拥”三家公司


这事换你遇上


你准备怎么办?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4月份,因工作原因,凡某在税务局开票时代办,发现自己被登记为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凡某立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这才找到了原因。




在2016年9月5日,一个姓郭的女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设立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和两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三家公司的登记资料显示,凡某分别出资120株洲万元、80万元、120万元。此外,工商备案材料中有“凡某”的签名。《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代理人为郭某。数日后,上述三家公司登记成立,凡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名下有公司却不知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商注册凡某遂将郭某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郭某通过湖南日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为维权而合理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调查差旅费等误工损失1000元,共计16000元。




庭审中,被告郭某陈述2016年其个人从事工商代办业务,系接受案外人陈某某的委托代为办理涉案三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被告郭某还陈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工商备案材料中“凡某”的签名系被告自己签订。




原告凡某陈述其身份证被窃遗失,没有挂长沙失,其没有在涉案三个公司上过班,与涉案三个公司没有关系。




法院:侵犯姓名权




一审法院认为:




使用他人的姓名需征得被使用人的同意。本案中,被告郭某在办理三家公营业执照司登记备案过程中,其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所需相关材料中载有“凡某”名字的签名,系被告郭某自行签名,并非凡某本人长沙所签,故被告存在冒用原告姓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主张系代办工商登记手续,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工商代办是受原告委托,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通过湖南日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差旅费。本案中,虽然原告未提交交通费、住宿费票据,但考虑其往来郴州与长沙确实需要交通及住宿成本等,法院酌定其损失为1000元。关于律师费。该费用系原告为消除侵权影响而支出的维权成本,属原告合理损失,参照长沙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




被告郭某向原告凡某支付差旅费损失1000元、律师费5000元;被告郭某在工商湖南日报上公开向原告凡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此,使用他人的姓名必须株洲征得被使用人的同意。现有证据表明,郭某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所需相关材料中载有“凡某”名字的签名,系郭某自行签名,非凡某本人所签,故郭某存在冒用凡某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凡某的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郭某上诉称系代营业执照签了凡某的签名,并非冒用、并非实际的侵权人,但未提交凡某委托其签名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




2021年2月22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工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冒名登记,怎么办?




途径一: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途径二:走诉讼程序


1、以作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2、以冒名的公司、公司股东或直接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途径三: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一、积极应对群众诉求




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代办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三、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工商注册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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