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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12366电子税务局登录)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1〕9175号


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L66):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区**地方*镇***村71号01室


一、违法事实


(一税务局)走逃失联


你公司2017年4月6日变更法人代表,2018年5月18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走逃失联.并取得管征局开具《走税务局逃(失联)证明》。


(二)无真实业务虚构进项


经查询有关系统,你公司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共收取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福建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开具),发票金额福州1075788.05元,进项税额182883.95元,价税合计1258672元。该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虚开,判定为无货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进项税额均填列在所属期为2017年10月增值登录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第2地方“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栏次中,用于抵减2017年6月欠缴的销项税额。


(三)银行账号无资金往来


经查询你公司开票信息中银行账号:中国银行福州南江滨支行,


424773910732,无与业务相关的资金往来。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询有关系统,你公司2017年6月28日开具给福建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82448.74元,税额167016.26元,价税系统网上申报合计114946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依照相关税收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12366网上申报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12366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电子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地方税第二款第一项“为他福州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2779076-02779085,发票金额982448.74元,税额167016.26元,价税合计1149465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系统专用发票。


对本登录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电子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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