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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发票查询(湖北税务局电子平台)


一、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不再区分行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留抵退税后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限制。


纳税人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其中之一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我公司已被省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如何申请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的留抵退税政策?


答:你公司应在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网站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在2月份将外购的一批N95口罩无偿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用于疫情防控,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外购货物直接无偿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4.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单位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口罩、消毒水、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发给员工工作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你单位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地方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我公司位于武汉市,在"封城"前购进的原材料因"封城"停业期间变质损坏的,请问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购进原材料变质损坏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我公司主要经营商铺出租业务,鉴于疫情严峻,部分商铺的商户无法正常经营,为响应国家号召,决定减免部分商户的租金,请问增值税业务如何处理?


答:如果你公司与租户书面约定减收租金,该行为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你公司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与租户书面约定免电子收租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7.我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复工,加班加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为此政府给我单位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税务局,你公司取得的开工补贴等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我公司参与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运输等保障工作,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网站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我单位是一家出租地方税车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大幅下滑,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自1月1日起,你单位提供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0.我公司是一家旅游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业务严重下滑,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旅游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1.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收派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税务局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因此,自1月1日起,你单位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2.我公司主要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受疫情的影响,目前主要提供线上培训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各类培训、演讲、讲座属于生活服务中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线上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我单位是一家餐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为在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提供免费餐食,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服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是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因此,你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医务人员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生活服务(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征收增值税。


14.我是一家销售蔬菜的个体工商户,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湖北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发票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5.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电子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6.我们是一家平台公立医院,请问除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外,还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平台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17.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无需办理备案或审批流程。纳税人直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即可,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发票业务问题


18.湖北省2月地方税的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3月6日,但税控设备的锁死时间还是2月17日。我公司要求2月19日上班,来不及抄税会导致税控设备锁死,需要去税务局解锁,不利于疫情防控,怎么办?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软件升级和调整系统参数解决了该问题,纳税人可以按不同时间进行如下处理:


(1)2月17日前抄税的,纳税人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


(2)2月17日后抄税的,纳税人应在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税控开票软件,检查开票软件版本是否为最新版V2.0.34_ZS_20191226。如未升级到最新版本,可地方开机等待系统自动升级,升级完成后,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选择发票种类,先点击【上报汇总】,待上报汇总提示成功后,进行【清卡】(金税盘)或【反写】(税控盘),完成抄税工作。


19.按照税务局规定,纳税人需要办理增值税申报且申报比对相符后才能申领发票,因为疫情严重,我公司本月报表产出较晚,但现在需要申领发票,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纳税人只需抄税完成就可办理网领发票并选择邮寄送达。


3月6日前纳税人暂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只要完成抄税,可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领并选择邮寄送达发票。


20.按照税务局规定,纳税人的税控设备需要申报比对相符后才能解锁,疫情期间,各种问题频发,能否在本征期内取消增值税申报比对?


答: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税务局调整系统参数,纳税人只需抄税完成后,税控设备即可解锁,税控设备解锁后,利用税控设备开展发票申领和开具发票事项不受影响。


增值税申报比对会继续进行,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比对不符项目会自动反馈,纳税人可根据系统提示,办理变更申报。


21.疫情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需要实地查验的发票事项如何办理?


答:疫情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需要实地查验的发票事项,全部调整为案头资料审核,不再进行实地查验,疫情结束后适时进行实地查验。


22.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现在湖北省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3月6日,我想请问综合服务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选择确查询认期限是否进行调整?


答:湖北省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3月6日,因系统原因,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增值税扣税查询凭证用途确认时间不能同步调整到3月6日,请广大纳税人见谅。但湖北省税务局通过参数调整,将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确认时间(进项税额抵扣所属期为2020年1月份)延至2月底。


23.我是一家企业的会湖北省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


答:您不用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限制。


24.我单位按照财政国家税务总局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我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25.我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请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退税业务?


答:我局正加速开发电子税务局留抵退税业务模块,该模块未上线前,你单位可填写纸质《退(抵)税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扫描成电子件后,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发票由税源管理部门转交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26.我单位属于增值税总分支机构企业,本月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失败,疫情期间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办理,该怎么办?


答:你单位可将打印纸质增值税申报表,加盖公章后,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转交办税服务厅办理,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三、消费税政策业务问题


27.我公司将应税消费品无偿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治,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


四、车购税政策业务问题


28.自然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车购税业务?有哪些业务可以在网上办理?


答:如果您是湖北车购税的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自助办税机三种方式在网上办理车购税业务,不必前往办税服务厅。


可以网上办理的业务包括:(1)省内购置的新车一般申报业务;(2)省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3)省内购置半挂车减半征收业务。省内购置的车辆是指,由湖北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车辆。


29.非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在网上办理车购税业务吗?哪些业务可以网上办理?


答:如果您是非自然人纳税人,您可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车购税业务,办理业务的种类包括:


(1)省内新车一般申报业务;


(2)省内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


(3)省内半挂车减半征收业务。


30.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车购税申报,会加收滞纳金吗?


答: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报车购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计算纳税期限时会相应扣除受影响的时间。扣除受影响的时间后,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期限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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