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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提供13增值税发票(收到10万元大米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发展、各行业生产经营、个人生活就业等问题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沧州全市两级法院坚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审结了一批涉疫案件。


为进一步实现普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提升”,让案件起到潜移默化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沧州中院发布了十个涉疫典型案例。现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7


河北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受疫情原因影响”不能成为企业违约的“免死金牌”



基本案情


原告河北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双方以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组装代工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2019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采购50台单价为1800元的淘票票取票机,总额为90000元;2019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采购150台单价为1800元的淘票票取票机,总额为270000元。以上二份《采购合同》第三条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需方预付本合同总额的50%货款,供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票给需方,30个工作日内,供方完成交给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再向供方支付剩余50%货款,供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甲方(北京某科技公司)未要求乙方(河北某科技公司)发货的视为已发货且验收合格并启动付款程序。原告河北某科技公司出具送货单,证实已送货138台淘票票取票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至今尚有2台已经组装完毕的淘票票取票机和60台已生产未取走的取票机。根据原、被告签订《组装代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淘票票取票机代工费(140台,单价240元),总金额33600元。原、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93600元。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河北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5000元;于2020年1月18日向原告河北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81000元,总计支付货款126000元,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尚欠原告河北某科技公司加工款267600元。





裁判结果


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款,被告应当给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267600元。原告主张该部分货款由被告给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诉讼保全花费保全费2020元,应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花费保函费900元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关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因疫情无法正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履行,对已完成未交货的62台取票机,被告不再取货,被告与原告双方各负担机器50%的费用的主张,青县人民法院认为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习总书记领导下,我国疫情很快得到控制,并长期得到严格控制。在疫情持续的近两年间,各大影院也基本处于营业状态,极个别城市因为疫情原因暂停营业,待疫情稳定后也会重新营业。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可在疫情稳定后将淘票票取票机投入使用,但被告在长达近两年时间内并未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故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如与某里影院存在供货合同,可另行向某里影院主张违约损失。综上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1、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某科技公司加工费267600 元;2、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某科技公司保全费2020元;3、驳回原告河北某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以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前提是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举证证明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有因果关系。反之在合同履行期间我国疫情已经长期得到控制,各大影院也基本处于营业状态,极个别城市因为疫情原因暂停营业,待疫情稳定后也会重新营业,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可在疫情稳定后将淘票票取票机投入使用,被告的合同目的也并不是不能实现,因此不符合解除合同的基本条件,被告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采纳。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长达两年时间内并未给付全部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如与第三方签有供货合同,可另行向第三方主张违约损失,但并不妨碍被告在本案中承担给付全部货款的义务。


此类商事案件的审判对辖区内营商环境有很大的影响,助力企业实现债权,增加企业安全感,促进企业尽快回笼资金、缓解生产经营压力,使企业更好、更快投入到新的生产经营中去,对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增强企业复产复工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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