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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备案 企业所得税)

导读:














一、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增值税免征优惠,通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情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税率优惠


1. 15%


①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二)税额减免


1.免征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 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减半征收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对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及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


①十免: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②五免五减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五免接续10%: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三)税基减免


1.减计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①除制造业企业、负面清单企业外,其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②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3.加速折旧


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4.延长亏损弥补期


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税


自 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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