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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通字201738号是哪里发的(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的理解与适用)

档案记载着我们的成长经历、工作经历,不论是办理入职、调转还是退休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体制内人员来说,一旦档案成为问题档案将直接影响我们的发展前途,在机构改革中,涉及人员划转首要任务就是进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今天就针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能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一、出生日期

1.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现行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


部关于认真做好千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该通知下发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2006年10月15日起停止执行,2013年12月22日废止)对认定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作出规范。审核时要把握不同时期的政算依据。


2.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执行干部出生日期管理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3.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公平公正。坚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让造假者得利,更不


能重复得利。


(2)最先最早。严格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即“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載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


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先记載的出生日期”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3)全面取证。对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难以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阅原始户籍档案。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早于干部人事档案的,以原始户籍档案为依据;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晚于干部人事档案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


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取证的原始依据材料须是原件且无涂改,如有涂改应认真甄别,并视情况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


(4)严格组织认定程序。全面调查取证后,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調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作出认定。未按上述程序认定的,不予承认。对档案造假的,除要认真纠正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4.千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能否按照其他材料记载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


答:要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认定,不能按照其他材料记載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最


早材料须没有涂改、虚填年等造假情况。


5.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目期涂改的,如何认定


答: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査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问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须调阅于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将涂改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作出认定。


6.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載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如何认定?


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


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


7.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如何认定?


答: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


组织认定程序作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8.干部人事楷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形成时间的,如何认定?


答:可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形成的逻辑顺序(如初中毕业生登记表早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推定,若可以推断出最早材料,可将其作为出生日期的认定依据。若无法推断出最早材料,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凋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作出认定。


9.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的,如何认定出生月份?


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其他材料,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


材料记载均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月份均一致,可按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月份来认定。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載不一致,或其他材料记载月份不一致,組织人事部门要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査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調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认定其出生月份。


10.干部人事档案中涉及出生日期农历公历換算间题的,如何认定?


答: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日期注明了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


字样的,可以按换算后的公历(阳历)时间认定。没有注明农历(阴历、古历或旧历)字样,组织已作过专门认定、经核对属于农历公历换算情形的,以组织认定结果为;否则,不得接农历公历进行换算和认定。



二、参加工作时间

11.对参加工作时是工人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1992年7月23日起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为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12.对参加工作时是下乡知识青年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


人培〔1985〕23号)规定,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其认定依据为下乡知识青年的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13.对参加工作时是民办教师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原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其认定依据为民办教师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題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明确:“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取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关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87〕165号)明确:“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14.对参加工作时是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并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认定依据为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需要说明的是,1988年1月1日以后的多村医生,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关于乡村医生的“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題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明确:“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项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5.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如何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劳动人事部干部局


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问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明确:“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10.就业报到证(派遺证)记载的就业报到时间与《转正定级表》记裁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答: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17.参加工作时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


作时间?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斤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


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有关精神,在人オ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18.选聘为大学生村官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能否算参加工作?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有关精神,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大学生村官,应视为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间可接其到基层报到之目确定。


19.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被民营企


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0.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


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对2002年12月1日以前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1991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废止)第八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对于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其他情况,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手续齐全、程序合理的,可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予以确认。对虚办手续、空挂其名、未到岗工作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21.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如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未


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从批准其参军入伍时间算起。



三、入党时间和党员身份

22《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与《关于党龄的计算方法》规定


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答:原则上以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为准。


23.未满18岁入党的,其入党时间如何认定?


答: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应


对未满18岁入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负责。


24.对党员身份造假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5.民主党派成员的入党(会、盟、社)时间和成员身份,如何确认?


答:民革党员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


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的入党(会、盟、社)时间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组织批准之日;台盟盟员入盟时间为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批准之日。干部人事档案中须有相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学历学位

26.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如何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


答:中央一贯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不唯学历。在干部工作中,为便于管理,将干部


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予以区分。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区分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如下: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干学历学位的有关


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接在职教育掌握。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1)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級招办批准录取;(2)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3)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4)毕业时颁发着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干部在国(境)外、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在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掌握。


27.干部专修科是否属于全日制教育?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斤关于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答复》(纽方


函字(2003)32号)明确:“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80〕教计字257号)有关精神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学制二至三年,属专科层次学历全日制教育。


28.如何认定"”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的学历?


答:《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规定:“对于九七O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


普通班毕业。”


29.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否作为学历进行认定?


答:《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1〕6号)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高等教育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其所在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登记备案;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根据上述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能作为学历认定。


30.以同等学カ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如何认定?


答:(1)同等学カ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从1995年起必须通过全国外国语水平统考试;从1999年9月1日起,在部分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还须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其硕士学位认定依据为学位课程认定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学位的审批材料,其中,2006年以前申请硕士学位的还须有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和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通知单)的复印件。


关于“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各年度学科范围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1990年: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生物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学科。


2000年:增加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カ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水利工程、測绘科学与技术、矿业工程、作物学、农林经济管理学科。


2001至2003年:增加建筑学学科,取消中国语言文学、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矿业工程学科。


2004至2011年:增加中国语言文学、公共管理和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


2012年:増加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软件工程、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


护理学学科,取消历史学学科。


2013年:增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目前没有国家组织的水平认定考试。其博士学位认定依据为学位课程认定成绩表和授予博士学位的审批材料。


31.对干部在中央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如何认定?


答:中央党校学历学位分为国民教育、在职研究生教育和函授教育。干部在中央


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认定依据是


(1)国民教育。包括两类:一类是研究生教育,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报考硕士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博士参加中央党校博士入学考试,按照规定录取,完成学业并毕业,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或博士学位;另类是中央党校职工业余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教育,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按照规定录取,完成学业并毕业,取得专科或本科学历。


(2)在职研究生教育。报考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单位组织入事


部门同意、招生单位审查合格方能报考。在职攻读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无学位。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认定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负责。


(3)函授教育。中央党校函授教育是由中央党校主办,以地方各级党校为依托


以培训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的高等在职教育。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学历认定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负责。


关于“中央党校函授教育”,有关办学情况和规定如下


开设班次:1985年3月开办大专班(1985至2007年),1989年9月开办本科(1989至2007年),1991年4月开办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函授班(1991至2000年),2005年5月开办高中起点本科班(2005至2007年)。


招生对象:党校函投教育的招生对象以党员干部为主。


报名条件:报考领导干部函授班、本科班,以大学专科毕业为起点;报考大专班高中起点本科班,以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为起点。


毕业规定:学员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即准予毕业,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颁发毕业证书。高中起点本科班采取分段发证,读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大专毕业证书;继续读满5年,经考核合格,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员在学习期间中途退学,其所学课程及格的,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违纪处理规定:学员报名、考试或入学后,如发现伪造姓名、学历、证件者,取消其考试、入学和学员资格,其已获得的毕业文凭,通知所在单位作废。


32.对干部在省(区、市)委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如何认定了?


答:省(区、市)委党校学历学位分为国民教育、在职研究生教育和函授教育。


千部在省(区、市)委党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认定依据是:


(1)国民教育。此类只有研究生教育,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全


国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按照规定录取,完成学业并毕业,取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目前,具有此类国民教育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省(市)委党校共14所,分别是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和陕西。


(2)在职研究生教育。干部在职攻读省(区、市)委党校研究生,毕业取得省(区、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无学位。


(3)函授教有。有关学历的认定由发证党校进行核实。


33.对干部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如何认定?


答:干部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认定依据是:


(1)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士兵、军队干部、地方大学生考入军队院校,完成


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院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档案证明材料有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毕业学员定职定级报告表。


(2)士兵、军队干部参加军队院校的函授学习,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相应


院校发给军队成人教育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成人教育学位证书。档案证明材料主要是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3)地方人员参加军队院校的成人委托培养教育,这类毕业学员的学历信息查询,由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核实,并出具认证结果。


对干部在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有异议的,由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共同核实,与其毕业院校沟通,出具认证结果。


34.在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下,设法通过资格审查取得报考资格,通过考试被录取,完成学习计划并取得学历学位的,其学历学位是否承认?


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く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等文件规定,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但已取得学历学位的,如属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无论当事人现获学历学位还是其前置学历学位,经认证发现存在作假舞弊情况的,其学历学位均不予承认,还应追究其弄虚作假的责任。


35.学历学位如何认证


答:国内学历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中国高


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国内学位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clg-dc.edu.cn);国(境)外学历学位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需要认证的,可向相应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由认证机构出具相应的认证报告。



五、工作经历

36.对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如何认定?


答:主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干部政策和任用程序。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没有


履行千部任用程序、没有党委(党组)研究会议纪要的,不予承认。对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六、干部身份


37.对转干、录干人员的干部身份,如何认定?


答: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千规定〉的通知》(劳


人干字(1982)14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等文件规定,审查转干、录干审批表是否真实有效,有疑间的应查找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或其他依据材料。


对特定历史时期“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录干的,审核时还要以《中共中央组织


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劳人于字[1983]7号,2013年12月22日宣布失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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