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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保障房 经济适用房 减免政策(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四类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养老机构先征后返,公益性质全额返还


军队、国防、高新工程项目免征配套费。经军队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经军队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经省高新工程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高新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保障性住房项目(含公共租赁房)免征配套费用。纳入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其中,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配套费。


社会民生项目按公益性、经营性进行区分。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经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符合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社会福利用地上,单独新建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配套费减免优惠,其中:公益性养老机构全额返退,经营性养老机构按照 50% 返退。返退面积以民政部门备案的 " 服务设施面积 " 为依据,返退对象为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缴费义务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同时,对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0 平方米,且经规划资源部门认定属于 " 信用承诺制 " 项目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也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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