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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保险年利率和月利率怎样算)


来来来,把脑子都拎起来,今天保呗儿要开法律大讲堂。


保险纠纷100%避免,根本不可能。所以补点法对你我都很有必要。


比如今天的议题:除了《保险法》,万一遭遇保险欺诈,能用《消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么?


能。


1.




✰ 保险作为金融消费,也属于消费行为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涉及保险消费行为的相关法条:














《消保法》涵盖保险消费行为描述,用《消保法》保险维权合情合理!


✰ 遭遇保险欺诈,《消保法》更能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如能用《消保法》维权:


超过500元消费额,3倍赔偿;


赔偿<500元,按500元赔偿。


这一点才是更多消费者倾向于用《消保法》解释保险销售误导的根本原因。


空口无凭,我们先看下面的真实案例。高能提醒,将耗费大量脑细胞。


2.




2015年7月,石某为儿子投保“创富一号”分红型个人人寿保险,并交付保险费67万元,某保险公司交付石某保险单、保险合同、收款收据、保险条款等,保险单号:xxxxxxx,保险单于2015年8月1日生效。


2015年10月26日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韦某向石某出具书面材料,内容为:“7月某人寿销售的创富一号受益率6.32%(保底),今后受益率会更高”。


2016年2月1日吉林保监局向石某送达吉保监消费投诉【2015】第46号《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查实某人寿延边中心支公司在销售保险单号为8026000052050208的某创富一号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产品业务活动中,存在承诺高额收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栏非本人签名的问题,未查实返还佣金问题。我局针对查实的问题,拟对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将保险费67万元退还石某。


事后,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三倍赔偿损失201万元


保险公司犯了3个错:


① 承诺高额收益欺骗投保人(留有书面证据);


② 代签名;


③ 返佣。


极典型的保险欺诈加违规操作负面栗子(保险从业的小伙伴,千万别学)。







这不,被精明的消费者石某抓住适用法律的漏洞,狮子大开口索要200多万赔偿。


60多万的保费空手套白狼200万,连本带利260多万,这波操作如果成功真是666了。


那他成功没?并未完全成功,但也差不多了。


官司从2016年打到2017年,


一审予以通过,


但二审提出质疑,


消费者石某不服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决定。


二审的结论保呗用大白话翻译一下:


✰ 保险公司行为确属保险欺诈,3倍赔偿没毛病;


✰ 但是不能按照67万保费为基数赔偿,即赔偿达不到67万*3。


✰ 而是按照:已交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基数。




判决依据:


保险消费=财务投资 生活消费


生活消费:我们购买保险的原意,只是寄希望于出险获得赔偿,如重疾险的大病获赔,寿险的身故/伤残获赔。


财务投资:但是你别忘记,长期保险都有储蓄功能——保单现金价值!即万一没出险,退保能拿回的钱。这,其实就是一种投资行为。


《消保法》能为你的生活消费买单,但是不为你的投资行为买单。




再回头看看这一条




所以,赔偿的基数要扣除风险投资,即保单现金价值。


为啥保呗说总体来说消费者石某的维权索赔行为是成功的呢?


假设截至退保案例中保单现金价值有10万(该案例并未明示,但首年保单现价低是普遍现象,假设10万已经是保呗拔高了!),那就是石某能拿到(67万-10万)*3倍的赔偿。


也是很多赔偿金了!



课堂总结:


保险欺诈行为,用《消保法》的3倍赔偿维权,更有利于投被保人。


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消费者的维权依据仍然是《保险法》。


即如果没有涉及保险欺诈行为,或者难以举证保险欺诈,即使依据《消保法》控告保险公司,败诉可能性还是很大滴,更别说3倍赔偿了。


不是危言耸听,在多起银保业务纠纷案例中保呗儿深有体会,很多“存单变保单”的消费者,没搞清楚就随便签字交钱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再次提醒,骗人的从来是人不是保险,弄清楚保险文件、不为蝇头小利所动,才是理性人该有的保险态度。


话说,法律术语真是晦涩难懂,n个纠纷案例看下来保呗儿也要蚊香眼了。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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