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具体细则
当期可以再抵减进项抵减税额=100*10%=10万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150-1从价0政策=140万元。增值税
2019年10月的1日起,针对四项服务中的红酒生活服务业,计征又出台更加优惠的政加计策,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是额的规定进项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红酒进项税额*规定比例(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进项额 当税额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调减额一般为进项转出额)
二、加计抵减的起算时间
1、政策起始日计征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从价,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有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有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看经营3个月的情况,符合条件的从量,自登还是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是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适用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从量销售额计算加计确定。
特别适用提醒:该政策的截止抵减期为2021年12月31日。另,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的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该政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政策境应税额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还是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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