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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罪追诉(逃避追缴欠税罪追诉标准)

2021年轰动娱乐圈的两件大“瓜”,郑爽和薇娅以惊人的逃税数额顶上了微博热搜。在郑爽逃税事件曝光后,网络上流行起一个新的计量单位——“爽”。一爽=1.6亿;爽一天=208万。


不过,怎么“爽”,毕竟都是娱乐圈的事,离我等草根群众遥远的很。娱乐圈的“瓜”虽然离我们很远,但“逃税罪”离我们真的很远吗?



一、逃税罪大数据分析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大数据显示,近四年(2018.01.01-2022.01.01)裁判结果包含“逃税罪”的刑事案件有326件。近一年(2021.01.01-2022.01.01)裁判结果包含“逃税罪”的刑事案件有17件,实际与逃税罪相关的案件有15件。


这15起案件中,有9起是仅自然人被判逃税罪(占比60%),1起是仅企业被判逃税罪(占比约7%),5起是自然人与其所在/所控制的企业均被判逃税罪(占比约33%)。





这15起案件中,仅有5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缓刑,实刑率约为67%,其中刑期最久的为四年有期徒刑[参见(2021)皖0402刑初5号]。





这15起案件中,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逃税的有11起,其中有10起判刑的都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的经营活动。另有2起案件为个人逃税(其中包含1起个人为逃税盈利而成立公司的案件),1起案件为公司会计逃税,1起案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非企业经营过程中逃税。还有1起逃税案未被二审法院认定。





可以看出,逃税罪与企业经营活动密不可分。


有涉嫌逃税罪风险的主要为企业高管、负责企业实际经营的人员、企业财务人员。


二、什么情况下会犯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分析上述法条,涉嫌构成逃税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逃税且逃避行政处罚的,具体包括:


①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达到一定数额;


②税务机关对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但行为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按时补缴应纳税款、不接受行政处罚。


二是,有两次以上逃税行为的,具体包括:


①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达到一定数额;


②行为人五年内曾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三、对逃税罪具体分析


(一)欺骗、隐瞒手段是指什么?


欺骗、隐瞒手段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材料,例如虚假的财务报表、纳税申贷表以及编造减税、免税、抵税等的虚假材料。


在上述统计的2021年逃税罪案件中可以看到,欺骗、隐瞒手段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少计收入,不开发票,帐外经营;


第二,提供虚假协议,虚假申报;


第三,购买发票,虚列成本;


第四,获取/购买/虚开虚假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在郑爽和薇娅逃税案件中,郑爽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以及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形式支付片酬进行虚假申报。以及薇娅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收入虚假申报情形,都属于欺骗、隐瞒手段。


利用上述欺骗、隐瞒手段偷逃税款、骗取税款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二)达到一定数额是指多少?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五万元以上。


即必须同时满足,逃税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可能构成逃税罪。


(三)什么情况下逃税了却不构成逃税罪?


对于逃税初犯,税务机关未经行政处置,不能直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2019)鄂刑再5号,该案件已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


该案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洁达公司和李献明的刑事责任,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不符合《刑法》修订后的立法精神。”宣告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明无罪。


在郑爽和薇娅的逃税案件中,二人都是初犯,应由税务机关先进行行政处罚,若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二人按时缴纳了滞纳金、罚款,才不再由刑法规制,不构成逃税罪。


如果二人没有按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罚款,则税务机关将会把案件移交给侦查机关进行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构不构成逃税罪,只与其是否按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相关,不与其后续是否不服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


行为人已按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后,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成立,即不构成逃税罪。


但是,行为人规定的期限内不接受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成立处罚阻却事由,即仍然满足逃税罪的前提条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对“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理解


该条款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但书条款。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是指,五年内再次犯逃税罪的累犯。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是指已经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


虽然《刑法》中“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但此处应作第二次接受行政处罚后,第三次再犯的理解。


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该条中“……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即是第三次再犯才进行刑事追究的含义。


四、如何防范税务犯罪风险


(一)税务合规是预防企业犯罪的有效途径


2021年12月,北京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原文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tz1217/202112/4ed2fd16dfa44906ba77910d6336d7c4.shtml)





“经查,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在SOHO尚都项目(二、三期)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违规多扣成本,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98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2.5倍罚款共计7.09亿元。”


1月27日,抖音电商发布关于电商创作者税务合规的公告。


公告显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纳税人在连续12个自然月收入总金额达¥500万元的,应当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完成税款缴纳。因此,精选联盟平台要求历史连续12个月推广费收入达¥500万元的创作者,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以企业主体进行精选联盟平台帐号主体信息认证。


可以看到,随着我国税务管理制度的改进以及刑法不断对税务类犯罪规定进行修订,税务合规已经成为所有类型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若不能防范税收征管风险,那么面临的将是巨额滞纳金及罚款。若不能按时履行行政处罚,那么企业及相关人员将面临刑事犯罪风险。


如果企业不能防范发票类涉税风险,则直接面临刑事犯罪风险。


税务合规需要企业形成良好的企业税务文化、制定完善的企业税务风险制度、完成税收信息化建设等等。


其中,企业形成良好的企业税务文化,即意味着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重视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如果没有正确的税收观念,一味将“避税”作为企业税收管理的第一要务,游走在灰色地带,那么企业就会面临极大的行政和刑事风险。


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合法合规的按时缴税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底线,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充分研读国家税收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合理节税,才是长久之计。


像薇娅这样将劳务报酬按照经营所得缴税,将设立在北京、杭州的公司注册在崇明岛,企图通过违法的“避税”手段来逃避税收缴纳义务,必定是难以长足发展。


(二)有效辨别涉税中介服务是否正当


1月26日,广西河池、新疆乌鲁木齐、陕西延安、深圳、江西九江税务部门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2454/content.html)其中,有两起是中介涉税违法案件。


中介机构本应发挥服务和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作用。但一些涉税中介机构利用自身专业特长,以所谓“税收筹划”的名义帮助不法分子偷逃税款,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


部分涉税中介机构在企业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团伙领用、虚开增值税发票。甚至以税务代理为掩护,虚假注册空壳公司,违规办理实名认证、变更登记、领用发票、代理记账,违法套用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外虚开发票。


这些中介机构的行为直接涉嫌犯罪。企业在接受这种不正规的涉税中介服务,且自身又没有完善税务管理制度时,容易陷入涉税刑事风险。


企业在与涉税中介合作时,同样应当完善自身的账簿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这样企业才能够对有风险的税务节点有足够的认识,对涉税中介有一定的监督能力,中介也难以利用企业的税票进行犯罪。同时,一定程度的税收管理体系能够有效阻却企业的刑事责任。


首先,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如生产、销售、用工等过程,应当规范对接税收信息化系统。因为我国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经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但相比来说,企业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还比较落后。这就导致,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大大增加,企业引进一套完善的税务管理和监控平台,直接快速对接业务系统,能够从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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