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税款进行追缴,并按照延期天数,处以滞纳金的形式。逾期缴纳税款滞纳金比率能否调整?
逾期缴纳税款滞纳金比率能否调整
【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对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银行贷款利率相比,高出许多。请问税务机关能否参照国外的做法,比照银行贷款利率来规定滞纳金的加收比率?
【解答】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未修订之前,必须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补偿。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的加收比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滞纳金不宜实行浮动利率,如比照执行,将导致滞纳金结果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难以准确测算和科学筹划预期的经营管理成本,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在操作上带来难度。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滞纳金制度确有亟须改进的地方,税务机关会适时对《税收征管法》中滞纳金条款提出相应的修订意见。
滞纳金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其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滞纳金的加收期间和比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计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却并不容易.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与纳税义务的产生、申报期限密切相关,与实际缴纳日期紧密相连.只有正确界定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才能正确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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