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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全文与新诉讼时效(担保司法解释 担保义务的诉讼时效)


陈某于当日将300万元借款汇至揭某账户,双方还口头约定,揭某按月息两分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此后,揭某每月向陈某支付利息6万元。但从2015年2月开始,揭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借款本息,葛某和夏某也拒绝承担保证义务,陈某遂诉至法院。法庭上,葛某和夏某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69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和担保法相比,民法典对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定,逻辑上更为自洽。”陈明宝律师介绍,本案中,葛某在借条上自书“如借款人不还由我本人归还”,这就意味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葛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夏某虽然与揭某已经离婚,但其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由于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因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揭某与夏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葛某在揭某与夏某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小贴士】


诉讼时效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而且,主张适用时效,只有债务人有权主张,法院在审判时不得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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