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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空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品税悦的第91篇原创文章


标签:合同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


直接收款方式就是“钱货两清”,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方式下,不管货物是否发出,而在于是否收到货款或相应的收款凭证。直接收款方式下,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


案例1:A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在苏北商场购买8台空调,并支付了全部货款,由于A公司正在装修,双方口头约定苏北商场于2020年3月1日送货到A公司并安装完毕。


分析:由于本案例未签订合同,属于直接收款模式销售,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本案例中苏北商场尽管没在2019年发货,但在2019年收到了全部的货款,因此苏北商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款的当天,即2019年12月20日。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赊销模式是卖方先发货,后收取货款。赊销是信用销售的俗称,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先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因此,赊销关键是看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如果没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则以发货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赊销收款模式下,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案例2:A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在B公司购买200台空调,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发货,A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一次性支付完毕全部的款项,这种方式属于赊销方式,B公司销售这200台空调的纳税义务时间按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B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全部发货,但由于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B公司可以大大方方的在2020年缴纳增值税,没有任何问题。


假如,A、B公司的合同上仅约定了B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发货,并未约定A公司付款时点,那么B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货的当天,即2019年12月20日。


再假如,A、B公司并未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一下,B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发货,A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货款,那么B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仍为发货的当天,即2019年12月20日。但是实务中,很多财务都是到了收款的时间才列收入和销项税额,根本不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申报纳税,这点被税局一查一个准!


提醒:签订合同的重要性!没签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的,销售货物时按发货时间计算纳税义务时间,有合同并且合同约定了收款时点的,按合同约定收款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试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企业销售货物,买方能马上打款的有多少?是不是一拖就是好几个月,咱们签订销售合同了吗?约定好收款日期了吗?如果都没有的话,赶紧完善起来吧,不然的话,就需要提前到发货的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了。


政策规定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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