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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借贷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借贷合同关系,而股东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因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关系及公司经营期间的清算事宜,不宜以民间借贷关系处理。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股东主张借贷纠纷一案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其他股东个人直接负责。原告自认贷款费用均为经营有限公司所用,不是基于双方借贷关系而产生的费用,不能证明张某某向刘某借款,故本案缺乏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遂作出上述裁定。


丁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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