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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42条进行修订,《决定》自公布之日(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首先,我们通过下表看看《决定》施行后,《公司法》142条发生了哪些变化。



通过对比《公司法》142条修改前后的条文内容可见,《公司法》的此次修订有以下特点:


1、扩大了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


一方面通过调整原规定表述扩大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法》142条第三项原规定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现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另一方面新增了"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增加了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方式


根据《公司法》原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或由异议股东提出要求。其中,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然而,按照《公司法》新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除股东大会决议或异议股东要求外,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董事会对部分情形下公司回购股份进行决策,一定程序提高了公司回购股份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3、降低了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限制


针对因股权激励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原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现规定: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明确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


修改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该规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开、公平性,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公司法》142条的修改,通过扩大股份回购情形、简化股份回购决策程序、提高回购股份比例等方式对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进行了完善,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股份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嘉润公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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