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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法变迁研究(中国工会简史 pdf)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继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次修改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产业关系、职工状况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会法需要及时作出回应。2021年,全国总工会配合立法机关完成了对工会法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很好地实现了工会法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工会法修改实现了与法律援助法的有效衔接。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其相关规定。与此相对应,工会法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这一修改为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实现与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无缝衔接,有利于工会通过法律援助等方式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尤其是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工会提供法律援助“师出有法”,能够确保维护职工权益落到实处。


第三,工会法修改实现了与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衔接。工会法增加了“社会组织”这一主体,扩展了法律适用范围。从立法技术上看,这与民法典中关于“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的界定是相对应的,同时,与2021年通过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反食品浪费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的相关表述,也保持了一致。工会法将第十五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是适应法治建设进展情况作出的修改。工会法第三十九条完善相关内容,与劳动法第八条、公司法第十八条等法律规定的衔接更加顺畅,在立法技术上保持统一,体现了修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总体上看,工会法修改立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工会充分履行维护职能、服务职能提供更加充分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做到了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是立法机关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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