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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高新区国税局稽查局(济南市高新区税务局服务大厅)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与济南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济南市公安局进行多次座谈,从犯罪事实、证据收集、适用法律等多方面及时提出详细、有针对性的补查意见,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三十余份,并委托审计部门出具了十余份审计报告,全面查清了犯罪分子从农户养殖专业合作社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至自己实际控制的空壳加工企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自己实际控制的的外贸公司或通过其他外贸公司签订外贸代理服务协议后,采用“买单出口”获得虚假报关出口货物单,并通过国外地下钱庄伪造资金回流假象,从而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整个犯罪过程。


高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尹某、徐某、胡某、刘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积极追回国家税款损失,八名被告人经审理后全部获刑。


被告人尹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两千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九百六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九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中四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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