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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偶然所得税入户(偶然所得计入个人所得税吗)


某申请人的个税单中有苏州卖房的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记录,人才中心审核税单的时候专门去查了申请人是否有苏州的社保,结果果然发现了申请人有一段时间同时在苏州和上海两地交了社保,最终退回了这个申请人的落户申请。








社保与个税是上海居转户落户审核的两个最硬的指标。


上海居转户对社保的缴纳标准要求,并没有在居转户办法中写得很明确,但是对个税的要求确实明文规定写得很清楚的: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前局长也写过专门的文章讲解过“依法纳税”几个字的深层次含义,并没有字面上看起来这么简单。


今天在这个话题的基础上,结合居转户税单审核过程中的一些要求,给大家做一次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相关知识的科普。


首先从税率上来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可以分为三个大类:


第一类: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


第二类:经营所得。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第三类:比例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通常来讲,个税交得越多,对国家贡献越大。但是对于需要审核税单的上海的引进类落户而言,包括居转户、人才引进、留学生落户这些通道,主要的审核标准都是针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落户税单审核中最干净的税单,就是只有工资、薪金一个征税项目,并且每个月只有一家单位报税的税单。


工资、薪金的纳税额当然是越高越好,如果个税单中一旦出现了工资、薪金之外的征税项目,比如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那就不是好事而是麻烦事了。


在个税审核的过程中,除了正职单位(也就是社保缴纳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征税项目,人才中心都要求你有合理的解释。


无论是非正职单位的工资薪金、业余兼职的劳务报酬、写书投稿的稿费收入还是炒股投资的股息分红,只要是税单上有多余的项目,都要一一给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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