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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是法律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意见征求稿))


文:闫佳佳 朱耘
ID:BMR2004






平台经济为中国经济带来了什么样的机会?作为消费者,平台带来了怎样的便捷?又可能影响我们的什么权益?平台经济又会面临哪些挑战?作为政府,该如何规范平台的行为?该不该反垄断?又究竟该如何创新监管以保障数字经济的有序发展?

2021年11月18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北大国发院)智库部门举办“承泽课堂·平台经济十二讲”系列课程,分别从不同维度讲解平台经济的机遇与挑战。








如何定义垄断?







2000年开始,互联网逐步演变出平台,平台的发展已有20余年。虽然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为经济以及社会带来众多利好,但互联网平台在发展中却与其初心背道而驰。市场监管总局消息披露,自2015年以来,互联网平台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的现象,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 ”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2021年4月和10月,阿里巴巴和美团因“二选一”分别被市场监管总局罚款182.28亿元、34.42亿元。

无序竞争主要源于互联网资本的无序扩张,因为互联网企业是通过吸引用户注意力获得商业利益,通过提供免费服务获取用户注意力,然后将注意力销售给广告商实现盈利。

基于此,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现象日益激烈,中国有关监管部门也不断出台一系列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制垄断行为,2021年以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陆续发布;为更好规范市场竞争行为,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

但是,如何判断或界定垄断是当前面临的难题。北大国发院金光金融学与经济学讲席教授、北大国发院副院长和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表示,传统概念中,判断是否垄断,第一看市场份额;第二,不行就要分拆。但是这种判断方法放在平台经济里却不适用,因为平台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一系列网络外部性等,意味着“大”是平台经济做得好的必然特征。因此,市场份额是否是判断数字平台有没有垄断的合适指标还需要探讨。

所以在平台经济中判断是否垄断,不能静态地看市场份额,需要看进入的门槛、沉没成本是否足够低。足够低,就具有可竞争性,即便一个平台的市场份额很大,也很难完全垄断某个行业。目前中国大部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不是很突出,规范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减少反竞争行为、增强“可竞争性”,降低竞争者进入的沉没成本。








如何互联互通?








北大国发院经济学教授汪浩表示,“二选一”现象使得在每个平台上运营的商家数量减少,可以减少商家之间的竞争。如果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在不同平台之间进行切换,或者商家数量众多,那么“二选一”不会显著影响商家之间的竞争;反之则可能有反竞争效果。大范围“二选一”具有排他性效果,不利于小平台做大规模。

1898年,洛克菲勒美孚石油公司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通过吞并控制90%的石油运输,美国通过《反垄断法》将洛克菲勒美孚石油公司拆分为34家彼此竞争的石油公司。中国互联网巨头会被拆分吗?汪浩表示,“拆分”不是平台反垄断的上策,互联互通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平台垄断问题。通过互联互通规制可以更充分发挥网络效应、防止“赢家通吃”、鼓励良性竞争,互联互通是传统电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互联互通特别适用于基础服务比较同质、而网络效应比较显著的领域。那么又该如何推动平台互联互通?在汪浩看来,互联互通不仅包括平台之间相互开放外链直接打开,更重要的是同类型平台之间相互开放用户直接访问数字平台,这可能存在一定技术困难,也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提出更高要求,但并非无法克服。互联互通的最大障碍是利益重新分配,规模较大的平台缺乏兴趣,所以应该进行适当的利益补偿机制,实行“软着陆”。

中国数字平台领域总体上竞争比较充分,仅在个别领域有市场过度集中的问题。对此,汪浩提出了几条政策建议,一是研究主要面向大型平台的税收调节体系;二是降低数字平台市场的准入门槛;三是平台反垄断应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是探索在相互竞争的平台之间实现互联互通。








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








平台经济提供了很多新的就业机会,在平台上开店、送外卖、物流配送等。阿里巴巴主营平台带动了5373万人就业,滴滴平台带动了1360万人就业,美团骑手达295.2万人。黄益平表示,劳动者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入行门槛也相对较低,平台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全新的补充。但是,一些为线上业务服务的人员,特别是骑手、外卖员等的收入、福利以及劳动条件值得关注。

我国“劳动二分法”将劳动分为“从属性劳动”和“独立性劳动”。从属性劳动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需要签署劳动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独立性劳动下,劳动者与接受服务方属于民事关系,签订劳务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种劳动下,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划分不同。从属性劳动强制公司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等保险保障;独立性劳动下,劳动者需自行、自愿购买各种保障。

北大国发院教授李力行表示,在平台出现前,传统的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个体户劳动者与消费者签订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关系。但是平台出现后连接了平台经济下的零工,那么这些零工与平台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还没有界定。以外卖骑手为例,当骑手在送餐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责任由谁承担成为问题。

受制于算法等手段,骑手送外卖的时间日渐缩短,骑手被迫越跑越快,于是超速翻车、逆行撞人、闯红灯被撞等交通事故频发,“被困在系统里的骑手”成为热议话题。

在李力行看来,平台经济下零工权益保障体系未成形,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导致骑手被“困在算法里”。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行多元治理,发挥行业协会以及零工工会作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此外,还要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包容性、实施算法治理。

全球范围内结构性变革下面临短期阵痛,平台经济很大程度上是高效率对低效率的替代,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创造性破坏。李力行认为,解决劳动者失业问题还需顺应经济规律,鼓励新技术,并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和转移支付体系支持受冲击的群体维持生活水平并实现工作转型,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平台是经济发展新动能









据工信部官方公众号“工信微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较2019年的35.8万亿元增长了约9.5%。

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数字技术,互联网大厂成立的数字平台突破了传统平台时间、地点、行业的限制,成为规模巨大的服务平台。因此,数字平台在信息的传送、分析、收集和使用等方面有巨大的优势。

北大国发院助理教授、北大数字金融和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胡佳胤表示,搜寻成本高、迭代速度快、不确定性高的行业尤其需要平台。在需求端有广大个人用户,在供给端有众多中小企业、商家和个体经营者,这些相对分散的供给和需求,如果用传统的方式来做需要相当大的成本,平台则可以更好对接高频但多元化的需求以及不稳定、灵活性较大的供给。

目前,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大厂在众多业务领域都有布局,比如阿里巴巴和腾讯在搜索引擎、电商购物、在线视频、快递外卖、酒旅/地图、教育、游戏/直播、社交/音乐等全方位布局,占据一个领域的流量优势,然后将业务拓展到全行业领域已经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胡佳胤指出,大科技平台公司触角广泛,在各自领域优势地位基础上展开跨界竞争,跨界竞争不仅通过自有业务兼并扩张,也会有股权战略投资。跨界竞争增加了市场的可竞争性,可竞争性是垄断的对立面。越增加潜在的竞争对手,平台就越难保持垄断优势,对消费者和平台上的商家而言则是利好消息。

黄益平表示,一个平台建立起来之后,又有能力去做不同的业务,这样的现象在国内经常见到,例如一个平台既做电商又做支付等很多业务,原因就在于平台建立之后有了范围经济。范围经济是平台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指的是企业同时生产多种产品的总成本低于分别生产各个产品的成本之和,特定范围的多产品企业比单一产品企业效率更高。规模经济是平台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平台建立起来以后,再增加新的服务规模,不会大幅度增加其边际成本,较高的产量对应较低的平均成本。因此,大企业的生产效率较高,竞争力较强。








未来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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