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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2012年48号文件(鄂尔多斯市政府2016年162号文件)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厂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批房屋征收决定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化肥厂棚户区第三批房屋进行改造征收,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达拉特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现就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化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批范围内房屋征收作出决定。


一、征收范围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化肥厂棚户区第三批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四至界限为:东至被征收户孙玉坤、南至南园街、西至气象局、北至被征收户王军良,详见征收选址图。


二、征收部门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确定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化肥厂棚户区第三批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


三、征收实施单位


达拉特旗锡尼街道办事处、达拉特旗房屋征收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自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


五、征收补偿


按照《达拉特旗化肥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安置房屋位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源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选择回迁安置房安置。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达拉特旗化肥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达拉特旗化肥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改善化肥厂片区市政道路建设和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推进棚户区建设。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化肥厂棚户区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树林召镇锡尼街南、长胜路东、南园街北、昭君路西(东至被征收户孙玉坤、南至南园街、西至气象局、北至被征收户王军良,详见征收选址图)


二、征收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60天内。


三、征收部门: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达拉特旗锡尼街道办事处和达拉特旗房屋征收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一)住宅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住宅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被征收房屋)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本着贴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①住宅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高层住宅,分别按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2和1﹕1.3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炭房、大门洞等非住宅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②楼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高层住宅的:一层按照建筑面积1﹕1.2或1﹕1.3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③置换首套房屋后剩余房屋面积不足所置换房屋面积70%(包括70%)的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所置换房屋70%的可以置换房屋,按回购价补交差价。④产权调换房屋的,每户所置换房屋不得超过4套,置换后剩余建筑面积及土地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奖励政策按方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⑤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院落空地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货币与产权调换相结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应置换房屋面积大于实际置换面积的,大于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评估价结算。


(二)非住宅补偿


1.凡是非住宅用途的房地产,一律按现金给予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住改商”房屋补偿:房屋产权证用途记载为住宅或其他非商业,现实际用于商业营业的,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位于主、次干道,连续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偿;连续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下3年以上(含3年)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补偿(连续经营年限3年的,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补偿;以此为基础,连续经营年限每增加一年,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0元/平方米);②被征收房屋位于其它巷道,连续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550元/平方米补偿;连续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下3年以上(含3年)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补偿(连续经营年限3年的,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偿;以此为基础,连续经营年限每增加一年,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增加50元/平方米)。


(三)产权调换房源和选房原则


1.产权调换房源:以房源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为准。


2.选房原则:依照“公开选房,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按照抓阄方式选择安置房源。


3.安置房交房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毛坯房。


六、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旗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评估价格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本地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被征收房屋)新建商品房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七、奖励原则


(一)住宅选择货币补偿:①凡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占地面积675元/平方米给予奖励;②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1—5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占地面积575元/平方米给予奖励;③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51—6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占地面积525元/平方米给予奖励。④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61天外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占地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住宅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


1、有国有土地证且证外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①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产权置换后剩余占地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再按占地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②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1—5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产权置换后剩余占地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③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51—6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产权置换后剩余占地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无证土地超过400平方米的:院内土地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天内签订产权置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产权置换后剩余占地面积625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再按占地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31—50天内签订产权置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产权置换后剩余占地面积575元/平方米给予奖励;51—60天内签订产权置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产权置换后剩余占地面积525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三)工业土地及工业房屋:①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每平方米按工业地价的50%给予奖励;再按占地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②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1—5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每平方米按工业地价的40%给予奖励;③我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51—6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每平方米按工业地价的30%给予奖励。


(四)商业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评估总价的12%给予奖励。


八、其它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以户为单位,货币补偿按迁出一次计算,产权调换按照迁出、迁入分两次计算一次性补偿。①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业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商业用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②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迁出时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迁入时按回迁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按照产权调换现房回迁的给予每户3000元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回迁的临时安置费按置换后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按过渡时间据实结算。


(三)装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调换后的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此款只用于在房屋置换后进行现金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商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以上计算的补偿标准,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五)移机费。有线电视、电话及宽带网络等设施移机补助费用每项按300元结算。


(六)低保及残疾补助。被征收人属于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低保、残疾仅限于产权人夫妻双方;低保证、残疾证必须登记注册),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给予每户2万—3万元的补助。持一级或二级残疾证补助3万元;持三级或四级残疾证补助2万;持低保证的补助3万元;既有残疾证又有低保证的只享受其中一项。


九、相关规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等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因房屋无权属证明或存在争议纠纷的,由旗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经认定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建成时间在2007年3月6日以前,参照有产权房屋进行补偿。建成时间在2007年3月6日以后只按现金补偿。


(二)在2007年3月6日以后所建的房屋未取得合法许可证且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律按砖混结构平房600元/平方米、砖木起脊房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凡在2016年6月航拍后未经许可的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化肥厂城中村棚户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价格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价格每平方米下调5%给予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又无争议的宅基地价格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价格每平方米下调6%给予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面积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2〕91号〕文件每户最大不超过400平方米,400平方米以外的土地,按现行集体土地收储地价52000元/亩(78元/平方米)予以补偿。院外无证土地按按现行集体土地收储地价78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证载面积享受奖励政策,无土地使用证的每户不超过400平方米按照实际占地面积享受奖励政策,如果超过400平方米按照400平方米享受奖励政策,剩余面积按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十、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需提交房产的资料(房产证、土地证、营业执照等)和被征收人的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交清该房屋的水、电、卫生、通讯、采暖等各项费用,并确定房屋原有设施完好无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时,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批件的原件同时收回,并发布公告依法注销。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且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在征收补偿、产权调换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胁迫、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征收补偿、产权调换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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