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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文化建设事业费(青岛市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生态,深化文化旅游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由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近期正式发布。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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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业态旅游,推动文化、旅游与教育、工业、农业、健康、体育等融合发展,开发整合“旅游 ”产品,提高产业附加值。打造“海洋研学旅游首选目的地”,大力发展工业旅游,挖掘啤酒、纺织、机车等工业文化内涵,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大力发展康养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文化遗产游,推进老城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设非遗传统手工艺聚集基地。


在支撑体系部分,将实施市场主体培育工程、产业载体提质工程、产业服务平台打造工程、文旅消费提升工程、文旅金融服务创新工程、文旅交流营销工程等六大工程。保障措施部分包括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财政支持、强化智力支撑、提升发展环境等内容。


文旅27条


借鉴经验结合实际政策出新


真金白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鼓励企业创新研发、加快产业载体建设、丰富扩大产品供给、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优化产业发展生态等内容,共计27条,聚焦创意设计、数字文旅、影视产业、音乐演艺、文旅金融、海洋旅游、新业态旅游等领域,通过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力争把青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文化创意中心城市,打造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


围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出四类优惠政策。培育“领航型”骨干文化和旅游企业,鼓励文旅企业通过上市、重组、兼并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对拟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市文化和旅游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400万元。首次进入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市场经营主体设立文化和旅游行业独立法人机构,对本市企业注册成立独立文旅企业集团,注册在我市且实缴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以及外地企业在青岛发起设立且注册和实缴资金均达到1亿元以上的,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给予支持;支持文化和旅游业“四上”企业发展,对规模以上文化和娱乐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入驻的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提供减免房租等服务。


围绕鼓励企业创新研发,《若干措施》提出加快数字文旅产业发展、推动文旅企业原创研发、鼓励博物馆合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生产文创产品和支持文旅企业科技创新。对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数字艺术、数字出版、音乐创作、工艺美术设计、影视文化、高新视频、网络视听等领域,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原创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原创出版项目、数字阅读项目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文创产品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遗项目相关产品销售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围绕加快产业载体建设,政策对文旅产业集聚发展、乡村旅游精品建设、对外文化贸易明确扶持细则。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认定为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景区化村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青岛自贸片区、上合示范区等利用功能优势打造1—2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对获得文旅部认定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创建主体,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一带一路”文化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围绕丰富扩大产品供给,对新评定的5A级、4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文化旅游大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给予补助,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3—10亿元的补助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1—3亿元的补助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文旅新业态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大型沉浸式演艺、音乐节在青演出,社会投资演艺场所、新建美术馆、博物馆、剧场、音乐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体验设施、投资改扩建或新建专业音乐制作录音棚、实体书店、酒店、民宿等,满足条件可享资金奖励。依托机场、火车站、重点景区等,高标准建设不超过5处城市旅游服务中心,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60万元 “以奖促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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