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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含税吗(合同取得成本属于费用吗)


一、案件简介


甲企业为建筑企业,乙企业系商贸企业。2012年10月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钢材,双方签订《钢材产品购销合同》对钢材价格进行了约定,且价格条款中明确约定该价格为“不含税价”。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了钢材,甲企业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所欠的钢材款,乙企业最后通过诉讼和执行和解程序最后于2017年12月25日,取得了甲企业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乙方向甲方出具了财务收据(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在甲企业已经付清款项的两年后,税务机关稽查乙企业,乙企业才向甲企业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合计77345.1元及资金利息损失39138.28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承担。


二、各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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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观点:认为其就之前所欠乙企业货款,乙方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钢材产品购销合同》就起诉过甲企业,乙企业再次起诉索要税款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次,《钢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不含税价”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最后,乙企业在我国范围内销售货物,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本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乙企业向甲企业索要增值税及附加税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乙企业的诉讼请求。 乙企业观点:认为支付税款本身就是甲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双方虽然约定为“不含税”货款,但甲企业又要求乙企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乙企业已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补缴了相应税款的前提下,应当由甲企业向乙企业赔偿。 一审法院观点:见摘抄一审判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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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坤税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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