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最新税收政策 最新税收政策2022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维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里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发了《2022年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题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暴是什么?


答:《实施烟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设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峻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策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通知》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纷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话当的预征率。


2010年以来,各市(地)税务机关按照原省地方税税收政策务局授权,在1.5%至7%之间确定了当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目前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有最新必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适当调整,从而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规定白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答: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应预数而未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仍需要按照调整前的预征率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