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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估报告在哪里可以查询到(专利检索报告和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


【发行人概述】


【反馈回复】


请发行人结合与宁波盈芯专利诉讼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1)诉讼涉及的产品收入金额以及占比情况;(2)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预计结案时间;(3)宁波盈芯相关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公司认为不存在侵犯宁波盈芯相关专利权的依据和理由;(4)结合前述问题,分析相关诉讼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导致公司不符合“发明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的科创属性指标。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宁波盈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盈芯)及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安交大,作为部分专利共有人)已签署和相关协议,宁波盈芯已撤回相关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协议范围涵盖宁波盈芯(含西安交大共有)的全部专利,不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专利方面诉讼或纠纷,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发明专利合计50项以上”的科创属性指标,具体说明如下:


(一)诉讼涉及的产品收入专利权金额以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被诉产品营业收入分别为 20,015.37 万元、50,504.84 万元、16,354.16 万元和 9,305.52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6.25%、84.77%、64.79%和 57.62%。


根据公司收到的起诉状资料,起诉方起诉上述产品侵权的依据仅有公司首次申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除此之外,起诉资料中未有对公司上述产品涉及专利侵权具体分析或其他依据。由于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并不会对起诉状中涉及产品是否侵权进行实质判断,且不要求起诉方对起诉状中涉及产品侵权情况进行具体举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方可以根据其主观目的,在起诉状中提及起诉对象各个产品,使其成为涉诉产品,并获得法院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预计结案时间


1.起诉方基本情况


企查查公开资料显示(宁波盈芯的公开官网报告 http://www.rgbdsense可以.cn 无法打开),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经营范围主要为“网络信息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存在生产相关的经营范围。公开资料显示,宁波盈芯创办人为葛晨阳,其为西安交通大学任职教师。


2.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宁波盈芯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6日和2021年10月20日针对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5项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相关诉讼文件载明内容如下:




根据上述资料,宁波盈芯以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 ZL201210490257.0 ”、“ ZL201210490225.0 ”、“ ZL201410050742.5 ”和 “ZL201610250214.3”四项发明专利权(统称“涉案专利”),构成对涉案专利侵害为由,提起五项民事诉讼,诉请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AstraE(Deeyea)系列产品、Astra 系列产品、Astra P 系列产品及 MX6000、MX6300 的深度引擎芯片(统称“被诉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850万元以及承担案件相关公 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3.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预计结案时间


2021年11月1日, 公司与宁波盈芯、西安交大(上述涉案专利中ZL201410050742.5、ZL201610250214.3 两项专利系西安交大和宁波盈芯共有专利,西安交大在签署协议前已履行其内部程序同意签署本协议)已达成相关的授权及和解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盈芯已撤回相关诉讼,各方按照签署协议正常履行,不存在其他争议纠纷。


在上述授权及和解协议签署之后,发行人已不存在由于宁波盈芯拥有的发明专利权或西安交大拥有的 3D 结构光领域的发明专利权引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不符合“发明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的科创属性指标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有任何其他专利纠纷或诉讼。


(三)宁波盈芯相关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公司认为不存在侵犯宁波盈芯相关专利权的依据和理由


1.宁波盈芯相关诉讼请在哪里求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公司收到的诉讼材料,宁波盈芯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为“自身的专利证书、专利缴费记录、奥比中光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除此之外,未举证其他关于公司被控侵权产品存在侵权的事实依据,包括其技术与公司产品对比分析等。


2.公司认为不存在侵犯宁专利权波盈芯相关专利权的依据和理由


(1)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且部分知名大客户合作之前会进行专利不侵权调查,截至目前公司未有任何其他专利纠纷或诉讼


A.公司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体系,截至目前未有任何其他专利纠纷或诉讼


B.公司与部分知名大客户合作之前会进行专利不侵权调查


公司十分注重技术研发投入,以保证产品的持续竞争力。在与 OPPO、蚂蚁集团等知名大客户合作之前,其会对公司的产品进行严苛的专利不侵权调查,相关产品的自主专利技术也都得到了客户的充分认可。除本事项外,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有任何其他专利方面的纠纷或诉讼。


除此之外,根据行业信息了解,宁波盈芯并未使用其涉案专利技术从事规模商业化活动,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宁波盈芯也从未就专利事项向其他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不存在侵犯宁波盈芯相关专利权的依据和理由


第一,公司被诉产品使用自主的相关专利技评价术


第二,公司被诉产品未使用宁波盈芯的涉案专利技术


公司将被诉产品与宁波盈芯的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项比对,二者存在多个核心技术点差别。公司被诉产品采用不同技术方案,不涉及宁波盈芯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部分特征完全不同,具体如下:(略)


根据上述对比可见,公司被诉产品与宁波盈芯的涉案专利技术采用的是两种到不同的技术方案,在技术特征方面有实质差别。宁波盈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以提升测量精度为目的,通过块运动匹配得到运动向量,再基于运动向量计算出深度图。公司的专利技术立足于产品化和产业化,以实现高帧率、低功耗以及易使用为目的,通过特征匹配获得视差标量后直接输出。公司技术方案与宁波盈芯专利技术有实质区别:一方面无需计算出运动向量,仅计算视差标量;另一方面公司产品本身并不执行深度图计算,只输出视差图。


第三,针对宁波盈芯相关专利诉讼,发行人已经聘请知识产权律师比对分析,认为被诉产品侵权可能性较小;并就相关专利已获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稳定性分析报告,相关专利不具有稳定性


A.根据知识产权律师比对分析,认为被诉产品侵权可能性较小


公司聘请了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专业团队,独立对公司被诉产品是否侵权进行了专业分析,均认为被诉产品侵权可能性较小。


①关于认定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②知识产权律师的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对公查询司前述所有民事诉讼独立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认为在上述诉讼中,奥比中光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可能性较低。


B.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稳定性分析报告,宁波盈芯的涉案专利本身不具有稳定性


根据公司及知识产权律师对宁波盈芯的涉案专利技术分析,其专利技术可以属于一项十分成熟、早已公开的技术,相关技术最早在2000年左右就已经被相关论文公开过。


基于此,公司按照通常的专利纠纷应诉做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提交了对宁波盈芯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分析申请,并根据报告结论和法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无效申请。


①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及咨询、文献翻译服务的专业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和国家级科技检索单位(官网地址:www.patent.com.cn)。该中心常年对外提供专利检索和专利稳定性分析服务,是社会公众进行专利稳定性评检索估的主要国家级权威咨询渠道。通过国家知识评估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是社会公众获得专利稳定性咨询权威意见的通常做在哪里法,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和可信性。


在科创板IPO项目中,亦有案例在涉及专利诉讼时,获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报告。其中凯尔达(688255)、深科达(688328)、英集芯(已过会)、迈威生物(提交注册)、深惠医疗等项目获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报告。


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关于宁波盈芯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分评估析结论


公司收到宁波盈芯的起诉专利状后,立即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宁波盈芯涉案专利分别进行专利稳定性评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在接到委托后,针对宁波盈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了独立的现有技术检索,并基于现有技术检索结果详细分析了宁波盈芯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并出具了4 份《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中详细记载了分析对象、法律依据、检索数据库、检索策略、现有技术文献介绍、以及目标专利的稳定性分析及结论,结论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显示,宁波盈芯 4 件涉案专利均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专利权均不稳定。


(四)结合前述问题,分析相关诉讼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导致公司不符合“发明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的科创属性指标


(1)宁波盈芯并未提起过诉前保全程序或诉中禁令


针对专利纠纷事项,自诉讼纠纷以来,宁波盈芯并未提起过诉前保全程序,且未提起过诉中禁令(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即上述诉讼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2)前述诉讼案件已撤诉,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宁波盈芯已撤回相关诉讼,前述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根据协议支付的相关金额占公司的净资产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核心技术通过自主研发形成,取得的相关专利授权,增加了与业内企业交查询流互动,不会对公司的现有研发和生产经营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公司已就知识产权风险进行相应风险提示


【律证分析】


奥比中光的案例中,发行人在申报IPO后被提起专利诉讼,宁波盈芯就四项涉案专利构成专利侵害为由,向发行人提起五项民事诉讼,诉请发行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850万元以及承担案件相关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而后,各已达成相关的授权及和解协议,宁波盈芯已撤回相关诉讼,不存在其他报告争议纠纷,故发行人已不存在由于专利诉讼引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不符合“发明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的科创属性指标的风险。


发行人除了自行进行对比,认为被诉产品与宁波盈芯的涉案专利技术采用的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在技术特征方面有实质差别。另外,发行人还聘请知识产权律师比对分析,认定被诉产品侵权可能性较小;并就相关专利已获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稳定性分析报告,认定宁波盈芯 4 件涉案专利均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专利权均不稳定。


笔者留意到,中介机构在回复相关反馈问题时,特意强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是社会公众获得专利稳定性咨询权威意见的通常做法,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和可信性。同时也提及科创板IPO项目涉及专利诉讼时,获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的同类案例。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04.01生效,2021.06.01修订)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检索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和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专利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到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评价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1.01生效)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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