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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告2018年2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6号公告)

2018年即将结束,今天再次提醒大家:税务总局明确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这对广大中小企业绝对是天大的利好!不仅减轻了会计人的工作,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这波政策太接地气了。


税前扣除凭证新规!


会计工作轻松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必须点赞的政策!


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业务不用取得发票。


本条是本办法最大的亮点,解决了多年来没有解决的困惑问题。


这项政策对大多数会计人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以后再也不会出现去菜市场买菜,找大妈要发票,被人说成神经病的尴尬了!


这一次终于明确了!看这里原文:





简单地说,意思就是:


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比如说,公司马桶坏了,请一个师傅来修,修理费,100,修完之后,你找人家要发票,这不是扯吗?现在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要包含收款人:XXX,身份证号:XXX,支付项目:XXX,费用:200。这样就可以了!


一气呵成,没有中间商,公司和修理师傅都省事了!


当然,上面只是结合企业财务经验举的例子,实际中非常多!


但是实际中,还是提醒:


1.这种无发票业务不要成为常态,不是税务放松了监管。你们公司的服务都是这种的话,你们公司必然有问题。


2、这里所讲的小额支出是指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支出。


增值税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建议从个人购买商品,金额尽可能控制在500元以下。否则应当尽可能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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