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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帮我交了离职后的医社保(公司交的医社保离职自己可以交吗?)

【实务问题】


单位在员工离职后继续缴纳社保,可以诉请退还社保费吗?




【结论综述】



【司法裁判】


1、北京中超伟业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孟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268号】


本院认为:孟莹于2016年8月21日向中超伟业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且双方在一审、二审阶段均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中超伟业公司未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十五日内为孟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继续为孟莹缴纳社会保险,造成与孟莹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中超伟业公司要求孟莹返还劳动关系解除后其公司为孟莹多缴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负担及企业负担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北京意塔诺德食品有限公司社保与何小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084号】

公司

本院认为:何小琴已经明确表示其于2018年5月与意塔诺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意塔诺德公司对此意见也知晓,何小琴与意塔诺德公司之间京昌劳人仲字[2018]第3219号仲裁案件中,仲裁裁决认定双方于2018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意塔诺德公司亦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且意塔诺德公司仅支付何小琴工资至2018年5月。故本院对何小琴主张的双方于2018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予以采信。


现意塔诺德公司要求何小琴支付2018年6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意塔诺德公司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既非何小琴依法应当负担,也不属于何小琴个人所得。因此意塔诺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意的塔诺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3、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陶斯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956号】


原告主张陶斯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离职对单位造成了各项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且单位多为帮我陶斯琴支付了几个月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陶斯琴应当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航天科工公司关于返还多缴纳的社自己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离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仲裁裁决中关于被告陶斯琴支付原告航天科工公司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裁决不生效。




4、山东蜂鸣科技有限公司、张琳涛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申3711号】


蜂鸣公司申请再审称……2.因申请人内部沟通不够及时,导致人事部门为被申请人多缴纳了两个月的社会公司保险后的费用,申请人在支付工医资时应将该部分费用予以扣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关于缴纳的社会保险问题,本院审查认为,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及多缴纳社会保险的返还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对于申请人的该项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2008年)


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交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交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分析建议】




案例一中,该员工于2016年8月提出离职申请,双方在一审、二审阶段均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公司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未减员,之后又要求员工返还劳动关系解除后多缴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负担及企业负担部分,北京一中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案例二中,该员工明确表示辞职可以,仲裁裁决认定2018年5月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之后公司要求劳动关系解除后多缴的社保费,昌平法院认为公司多缴纳的社保费并非离职员工应承交了担,离职也非离职员工个人所得,公司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案例三中,公司主张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离职对其造成了损失,不同意离职、不进行社保减员。之后又诉请返还多缴纳的社会保险交费用。西城法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后的,不予处理。


案例四中,该公司以其内部操作过失为由,主张索回其为离职员工多缴纳两个月的社保费,山东高院认为社保缴纳及多缴纳的社会费返还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社会保险的缴纳、医退费等问题,一般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社保法》等规定,由社保基金中心依职权监督处理,如不服,通过行政诉复议、诉讼途帮我径解决。但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笼统地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导致目前各地对于社会保险纠纷,哪些属于人社部门职责,哪些属于仲裁委、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后,法院对于社会保险纠纷,一般均会以属于社保行政部门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处理。如单位发现因其自身过失导致社保缴纳错误,应按照当地社保机构的要求,及时办理退费,而非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员工返还。当然,如交吗员工已经提交了辞职信,单位明知劳动关系解除,却以纠纷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存续,之后法院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此时单位单方申请退费,社保部门一般不会同意。


对于有离职纠纷的员工,如果公司以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社保法律规定,对社保不减员,让员工无法再就业,员工诉请要求社保减员,官司打个一年半载后,公司再通过诉讼手段或申请退费将社保费用要回,无疑交吗将成为公司打击报复离职员工的手段,激化劳资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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