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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阿拉善盟“七五”普法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选编(二十八)


【案情简介】


内蒙古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乌力吉加气站是内蒙古普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唯一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此,被处罚主体确定为内未蒙古普新能源有限公司。该LNG加气站于2017年9月份开始建设,建成面积是240平方米(LNG加气站营业房240平方米 1层1栋),硬化面积4取得017平方米,于2018年2月8日LN燃气G加气站营业房竣工,但一直未投入使用,于2019年3月1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该加气站试营业了5日,在运营期间能够严格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经营,有完善的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并还有具备经专业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在运营期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燃气且于2019年3月6日已按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积瓶装极向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请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尽管如此,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埋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保障,且不利于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负面影响及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节,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章行为未的同时从轻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在方便了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天然气的主要成份就是甲烷。甲烷对人的生理无害,但有窒息作用。当其在空许可证气中浓度达到10%时,可使人窒息死亡。空气中天然气(甲烷)含量达到5-15%时,遇着火源会发生爆炸。常许可证温下,液化石油气气体与空气混合后体积混合比达到1.5-9.5%时,遇火源会发生爆炸。国家和政府对城市燃气领域的开放,以及管道建设的延伸,为中国城市燃气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随着城市燃气发展机遇期的到来,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及个人为了满足他们的一点点的方便和私利,违反我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未取得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给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威胁。


【案例警示】


城管执法部门加大巡查处置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取得防患于未然。阿左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连续查处一家“液化气瓶充装站”和一家“LNG加气站”未取得燃气充装、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有效的制止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继续扩大,对违法企业及个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增强了行政执法的震慑力,同时瓶装对相关的违法企业及经营个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在此,警醒大家:


从不正规途径购买的燃气存在燃气泄漏、气罐未经安全检测等安全隐患。因此,为了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不要贪图便宜去“黑气站”购买,要到手续齐全的正规气站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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