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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源税核定征收的标准(资源税核定征收方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截止今日,森林法已历经三次修订,其立法初衷随着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意识的提升,逐步演变至“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因此对于森林资源的评估,需要以森林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政策背景为依托,充分了解森林资源的权利分类和权属状况。森林资源通常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因权利归属和取得途径不同,形成了各自类型的森林资源权利特征。




一、林地和林木的权利归属和取得途径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对土地及森林管理的规定,林地权利归属和取得途径如下:







二、评估中常见的森林资源分类




1、森林资源通常为“林地和林木”的权利组合,森林资源的权利组合在评估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评估实践中,即存在对“林地和林木”的权利组合进行评估的情形,也存在对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等单项权利进行评估的情形。




2、单项权利涉及的主要评估情形




(1)林地所有权:因政府依法征收土地需要,涉及林地所有权补偿的,需对集体林地所有权进行评估(林地使用权已流转的,需同时对林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进行评估,用于流转双方协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数额);因政府制定本级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需要,对林地所有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由于林地所有权无法流转,因此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基本上不存在对林地所有权进行评估的情形)。




(2)林地使用权: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针对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和未育苗的苗圃地)流转需要,而对林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因临时租用或违规侵占林地,在行政执法或核定补偿时,对侵占的林地使用权和违法导致的损失进行评估。对于林地使用权的评估,应当充分利用《农用地估价规程》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3)林木所有权:因生态林或公益林被损毁,对损毁林木的价值进行评估;因林木改变形态(伐木)或被移动(景观苗木移栽)等导致的林木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对林木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林木所有权的评估,判断林木数量,应当充分利用林业调查单位出具的专业成果,在履行评估尽调程序后予以确定。




(4)林木使用权:林木使用权以单项权利存在,并被评估的情形,在实务中很少出现。




3、组合权利涉及的主要评估情形





(1)A类权利组合的评估:A类权利组合的森林资源,权利人为国家和集体组织。因政府依法征收土地需要,涉及森林资源补偿时,也主要是针对对集体组织名下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评估。







(2)B类权利组合的评估:该类权利组合是评估中最常见的森林资源。转让、转包、出租、出资入股、抵质押等经济活动中,均会涉及该类森林资源的评估。







(3)C类权利组合的评估:对于该类权利组合的评估,一般以旅游开发项目涉及的森林资源评估为主。




三、评估中应当重点关注权利取得途径及其合法性的情形




按照《森林法》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森林资源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后,可以核发证书(原为《林权证》,现为《不动产权证书》),在评估实践中,判断森林资源权利特征和归属时,除了需关注其是否办理了产权证书,同时还需结合产权人取得森林资源的手续资料、流转期间产权登记制度和流转政策等因素。




四、结语




权属状况及权利特征是评估中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由于森林资源利用限制较多,同时产权取得来源复杂,因此,在森林资源的调查中,除查证核实产权证原件以外,还应当收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就权利登记情况和森林管理情况进行查证。




在对权属进行充分核实后,结合核实的结果,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和技术思路,经客观全面的分析后,给予科学的估值建议,并在报告内向报告使用人详尽披露权属状况和调查中发现了可能对评估结论存在影响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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