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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核定征收什么时候生效(核定征收什么时候开始的)


普道研究院认为,暂缓不等同取消,政策的收紧是必然。诚然,政策的收紧使得个人独资企业成为了稀缺资源,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收购现有个独的现象。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收购与公司不同,收购的风险值得每一位企业主进行深入思考!!




整治行业乱象,核定征收新变革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核定征收政策本应是按照“税收法定”和“公平效率”原则面向纳税人,尤其是核算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采取的分类管理方式,却被“别有用心”的企业和财税服务商钻了空子,对国家的整体税制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此背景下,“叫停”由来已久的核定征收政策,是对当下行业乱象进行整治的一种必要手段。


从年初对于政策不清晰,到如今业内暂时形成共识,关于上海最新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事宜核定时间节点达成共识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税务开业的新办企业即日起可以提交核定征收申请资料;


(二)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税务开业的新办企业,2022年1月1日起可提交核定征收申请资料;


(三)2021年10月1日后完成税务开业的新办企业,2023年1月1日起可提交核定征收申请资料;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开票金额小于5,000万的原核定征收企业,续核定无需报送资料;


(五)已完成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开票金额总计严格控制在2,000万以内,2022年1,000万以内,2023年500万以内。


(六)关于外区迁移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原本核定征收的,可予以继续保留核定征收。




暂缓核定征收,并不是上海一家的做法。


随着近年来政策收紧,一方面可以核定的地区越来越少,另一方面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可以预见,这场“整风行动”正在全国各地积极开展。




收购个独竟成“潮流”?




“叫停”不等于“取消”。


这是因为保持简单税制以及较低税务管理成本,降低企业税务合规成本,是维持基层经济活力和保持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制度的的存在应为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单位,他们的体量没有缩减。但是小微企业其自身合规能力较差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对于核定征收政策的需求并没有消失。


一时间,个独企业成为稀缺资源,不少企业、第三方平台都打起了“收购个独”的主意。


从目前市面上从事企业转让业务的供应商处获悉,自“叫停”新办企业核定征收政策以来,个人独资企业的售卖价格就一路飙升。


以上海为例,存量个人独资企业的价格普遍在5万元左右;有限合伙企业更是高达11万。可以预见,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收紧,有关供应商囤积不断,个人独资企业的价格还会继续飙升!随着价格上涨,业内也不免对存量额有所担忧。


上海的存量个独还有多少?还能支撑多久?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


从政策延续性上来看,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已延续多年,通过天眼查数据,在上海成立的工作室、事务所、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市场主体已高达16万家,可以说是全国之最。


考虑到企业实际运营要求,保守估计有20%的个独可以用来进行交易的话,上海市存量个独的市场供应量约在3.2万家左右。


根据相关机构发布的数据,上海市2020年新设企业41.79万户。按照现有个人独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占比4.8%进行推算,那么仅上海市一年就有2万家左右的需求;以此速度推算,存量个独消耗完仅需2年左右的时间。




收购个独的风险,你有考虑到吗?


在此背景下,购买存量个独似乎成为了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但是个独与传统的公司制企业不同,关于个独转让的相关风险必须考虑到!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个独转让的设置相当简略,只在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从该条规来看,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是相关权利,但究其本质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是一种营业转让。


营业转让是一种包括财务、权利及事实关系构成的营业财产的概括转让,营业财产既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也包括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关系客户、地理条件等具有财产价值的事实,还包括与营业有关的一切债务。


债务责任连带性是个独转让风险的最主要成因。


我们认为,在个独转让过程中,主要有四大类风险需重点关注:




1. 注册资金缴纳,责任风险如何规避?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个独的转让人在转让发生时未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相关出资义务将由转让后的受让人继承。


此外,转让后,个独的所有人通过个独取得的收益不会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而是会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最高税负级差接近20%。




2. 税务稽查公开透明,对应风险你了解吗?


以往税务问题被曝光后的税务检查和相对应的风险需要警惕。


税收债权的一种,即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权利。由于个人转让债务连带性的特征,以往税务问题被曝光后,个独的受让方会连带承担相关税务风险。




3. 个独最终归属谁?原企业主债务、合同纠纷难理清!


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人(原投资人)向受让人(新投资人)转让其营业财产时,双方会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然后履行财产、客户关系和转让价金等交付手续。


但转让后,当债权人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到期债务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往往会发生推诿争执。


受让人认为,企业的债务系转让前的债务。应当由转让人负责清偿;而转让人认为,营业已经转让给受让人。投资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受让人承担清偿责任。


这样,债权人不得不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来回奔波讨债。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原企业主随意签署合同,会造成个独转让后债务权属问题划分不清的风险。




4.个独承担无限责任,连带新股东的法律和经济问题无法估量!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人变更后,对于变更前产生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应由企业承担,不足部分应当由现投资人承担。也就是说,个独的无限责任是连带的,且会由新投资人继承。从这一点来看,个独受让方,即新股东会承担较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两大案例分析,风险考虑须全面


除上述风险外,对于个独转让的相关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二是学理的争议颇为激烈;三是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大相径庭。


在此分享两个案例,可以有一个更直观的感受。


案例一


假设你以市场价5万元收购了一家个独,下列情况下,可能会造成额外的支出:


1.个独注册资本为10万元,原股东已缴出资5万元,剩余5万元尚未缴纳。个独转让后1个月,应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到期,作为个独的所有人,应由你缴纳剩余5万元的注册资本,即额外支出5万元;


2.由于个独规模体量较小,因此转让人一般不会特别对个独进行清税的审核。如果个独在转让前存在未清缴的税款5万元,作为个独的新所有人,你需要对未清缴的税款承担偿付责任,并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滞纳金,会产生额外支出至少5万元;


3.倘若个独在转让前,存在债权纠纷,债权人要求个独就共计10万元的债务标的履行清偿责任。那么你作为个独的所有人,需要就此债务进行偿付,会产生额外支出10万元。


综上,假如收购的个独存在以上问题,那么除了收购的金额外,还会产生约20万元的额外支出。比起寻找提供长期、稳定、无风险的方案供应商,收购个独实在得不偿失。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此前炒得沸沸扬扬的郎咸平诉馨源公司合同纠纷案。


该案件颇有意思,馨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从法理风险层面,公司所有人依然面临着与个独相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




案例二


2012年7月,郎咸平和缪洁晶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依据合同约定,郎咸平向馨源公司购买青铜佛像等家具七件套等,共计货款人民币1,600万元。


签订合同之后,郎咸平向民生银行以个人消费的名义借了900万,借款的名义是用于购买上面说到的佛像和红木家具等奢侈品。拿到900万元借款之后,郎咸平将钱作为货款支付给了馨源公司。


在到账的同一天,900万元的款项被转到了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账时并未对款项的用途进行注明。馨源公司未履行过合同的交货义务。郎咸平以馨源公司未履行《买卖合同》交付货物为由,起诉馨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900万元货款。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郎咸平与馨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生效。郎咸平通过银行转账9,000,000元于馨源公司名下,但馨源公司未能履行约定的合同项下交付货物义务,故郎咸平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的主张,法院可予支持。


同时,馨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民事主体应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对于郎咸平要求缪洁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未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郎咸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馨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但同时,馨源公司仅有缪洁晶一个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洁晶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缪洁晶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由缪洁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缪洁晶对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缪洁晶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


普道解读


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公司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公司债权人有责任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从实务上来看,公司债权人是很难找到证据证明的,如不能证明,则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起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法理层面来看,一人有限公司与个独一样,同样存在连带责任风险。不建议购买无限责任负担的企业,如个独、一人有限公司等。一定要全盘考虑优势与弊端,与出让方厘清过往义务的承担与分割,且规避其风险的成本也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否则,建议不要进行收购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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