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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十节税(湖南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方案及节税效果比较


案例1、利润转移模式假设应城某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为2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000万,利润为1000万元,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将A公司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B企业,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


A公司利润500万部分


B企业


增值税:因为是公司利润不再涉及增值税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500-125)*20%=75万元


个人所得税:500/1.03*12%*35%-1.475=18.91万元


合计:125 75=200万元


合计为:33.47万元


分析:不管B企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的转移到了B企业,所以B企业实际担负的税额只有个税的18.91,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8.91/500万=3.7%,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200-18.91=181.0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84.49/200=90.54%。案例2、业务转移模式假设应城某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C公司),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200万,利润300万。现在成立上海慧安建筑设计事务所(下称D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D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


C公司


D企业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300-75)*20%=45万元


个人所得税:500/1.03*12%*35%-1.475=18.91万元


税款合计:14.56 75 45=134.56万元


税款合计:14.56 18.91=33.47万元


分析:通过计算得知D企业的综合税率为:33.47/500=6.69%,而C公司的税负则高达:134.56/500=26.91%,D企业相对于C公司节约税款为:134.56-33.47=101.0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01.09/134.56=75.12%案例3、工资代发模式(适用于业绩提成,奖金,佣金等结算)小王(下称E个人)为某公司的销售团队负责人,基本工资为年薪10万,销售业绩提成在50万元/年。现在成立上海慧安商务咨询中心(下称F企业),将上述E个人的提成收入50万直接转入F企业,通过两种方式我们来比较节税效果:


E个人


F企业


增值税:无


增值税:60/1.03*0.03=1.75万元


企业所得税:无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税:【(60/12-0.35)*30%-0.2755】*12=13.44万元


个税:60/1.03*12%*20%-0.375=1.02万元


合计:13.44万元


合计:1.75 1.02=2.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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