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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房子要不要去银行开户(银行开户一定要去银行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即是风险。按照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违反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收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示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即是风险。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在国家“房住不炒”的宏观调控下,按照有关规范,商品房成交价如比备案价格高于或高于一定比例的,是不能通过网签合同的,没有订立网签合同的商品房,将会使买受方曝露在较大的风险当中。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造成“钱房两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案的即是风险。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尤其是商品房预售,双方应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作为社会的经济主体,盈利是第一性的,如果有企业存在低价“倾销”、疯狂甩卖筹码,就应当要异常警惕其项目是否存在崩盘风险了。即使能低价购买到房产,但如果无法正常交付使用,也可能造成较大损失。




附: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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