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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 中途变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途可以修改吗)

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之后,如果企业经营困难或者说有其他转型的考虑,那么有的企业就会与员工商议,或者直接将员工的劳动合同变更为其他的企业,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有的企业是为了收缩短员工工龄,逃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法定的经济补偿责任而采取的规避措施,这种作法侵害附加的了员工的利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可取的。



在实际的用工关系中,这种中途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也比较多,如果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待遇和报酬也没有改变,很多员工也没有提出异议,也不深究其中的原因。但是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用人主体需要承担更加严格的法定责任,主要变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途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经过双方的协商?如果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仅是单方的通知员工劳动关系转到新的用人个人所得税企业或者仅通知原劳动合同的权利由新的人单位承继。这个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就专项是解个税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没有经过协附加商和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即使是双方协商的情况,也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


二是变更劳动合同还需要新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需要工龄连续计算的,则还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三方认可变更,劳动关系转入新的单位。否则新用人单位,有可能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原用人单位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


三是对修改于劳动合同转接的内容也应当约定清楚,不能够笼统的概括的将劳动合同关系直接转移,特别是扣除涉及到员工重可以大利益的,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个税考勤业绩,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比如有关员工手册的内容,就不能够进行直接的转移扣除,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那么相应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所在单位的劳动手册或者员工手册。如果能继续使用原来的员工手册,那么我们当然需要举证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布和向员工告知和培训相关内容,否则不能将原手册直接适用专项到员工。


企业采取这种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目的是要规避自身责任,但是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对这类变更的情况也有专门可以的规定,即非因劳动者原因中途变更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没有变化的那么应当要连续中途计算工作时间,或者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之间为关联企业的,非因劳中途动者原因而被原单位安排变更劳动合同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当然我们还是要提醒劳动者,一旦发生这类中途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及时的审视原单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变更是否存在问题,比如是否进行了经济修改补偿,是否及时安排了年休假?是否有拖欠工资和个人所得税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否有未足额支付的津贴补贴?如果有这些问题,应当在变吗更劳吗动合同关系的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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