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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金融资方式(证券融资方式)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常见组织形式有三种,分别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在税收政策、激励机制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并且各融资方式有各的特点。


那么,这三种组织形式都有哪些不同?各有什么优缺点呢?


首先,公司型。公司制包括有限私募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公司型私募基证券金的优点主要在于公司具有资合性。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使得基金稳定性比较高;而且公司制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还可以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缺点则在于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受托投资金资顾问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进行资金有效的投资决策。此外,因为公司型基金的运营管理需要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有一定的约束,这不仅会造成资金的限制,延长决策时间,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收益率等。


其次,契约型。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通常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私募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主要优势则在于融资结构灵活。它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在基金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再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基金的时间效益。除此之外,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分配和组织机制方面也比较自由。而缺点则主要在于所提供的投资者融资方式权利相比于公司型基金较为弱化,且有限合伙制可对资金的缴付时间及比例自由约定,如后证券续资金不能及时缴付,则基金不能正常营运的风险要高于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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