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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营发票丢失若何登报声明(取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文件自2019年7月24日正式实行。


由此看来,发票丢了大事没有,就是有点麻烦,需要会计多费点手脚;



那不同发票遗失具体如何处理呢?

一、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

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


2.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发票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三、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

要取得发票联复印件,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


四、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

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注意: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丢失空白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


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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