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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一人法律事务之有限责任二



大力独自创业,辛苦非常,也认真非常,公司就是家,家就是公司,长年吃住在公司,拼命努力。几年下来,大力累积了不少财产,娶得娇妻,生下小宝,但以前养成的勤俭习惯还是没改,依然把自住的那套房子作为办公的场所。



2016年8月,大力看准了国外新出的设立一款产品,重拳出击,屯货大堆,准备大赚一笔。没想到大力这次看走了眼,商品严重滞销,基本都压在了仓库里。公司资金严重吃紧,以前的许多账又收不回来,各方告急,最后不得不申请破产。



屋漏偏逢连夜雨,供货方见多次向大力催要货款未果,将大力告上法庭条件,要求大力偿还货款。大力辩称股东只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公司已申请破产,此项货款只能待清算后再行分配。

一人


大力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形式,一般情况下按照“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处理。但是,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法》对于对于人资不抵债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更严格的“举证责公司任倒置”方式,只有能够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股东才能免责,否则就是“混同”。


“混同”一般表现为办公和生活场所统一、账户统一、收支账目不清,也就是常人所理解的公司就是老板,老板就是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大力长期以公司为家,自己做老板时也形成了粗心大意、图省事的习惯,不论因公因私,有事就从账上拿钱,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力不能证明他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两者明显有限责任是混同的。


最终,大力输了官条件司,不得不把父母留给他的房子抵押出去,付了供应商的货款,不但公司破产,个人财产也宣告出清。老婆一气之下,抱着小宝弃他而去。



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建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限制较少,管理相对简单,具有一定优势,但也需要注意:


1. 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没有约束,反而因其设立的门槛较低,责任要求相对就更高一些。


2. 严格分清个人和公司的财产,清晰建立公私财产账目,对公司支出、收入详细记载,不以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保持个人、家庭资产与公司资产的各自独立。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得滥用公司法资不抵债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股份有限公司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设立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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