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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政策(年度汇算清缴缴纳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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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企业所得税:


一、对《中华人民共汇算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缴纳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政策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最新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汇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清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账务的公告》(20年度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政策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年度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处理)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账务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清缴最新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缴纳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处理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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