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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的认定



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何起算?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之规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那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又如何认定?根据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之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验收之日起算,工程没有验收的,因承发包双方的责任确定缺陷责任期。那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否参照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呢?笔者认为,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属于不同的概念,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缺陷责任期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且期限也不一样,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具体由承发包双方进行约定,而相关部位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由法律进行规定。因此,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可参照缺陷责任期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可根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之规定进行确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起算;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开始起算。



【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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