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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规800万保险营销员行为(保险销售人员的二十大禁止行为)



随着国内居民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从业人员数量也在持续增加。目前,国内的保险代理人超过800万人,由于个人业务能力有所差异,部分代理人在业务开拓过程中会出现误导或者不规范销售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人的销售行为,7月13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从业人员、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等方面,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向行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营销员十大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四类人被禁入保险业。此外,就保险代理人专业能力、“独立代理人”等问题,监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营销员十大行为被列为“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将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将十大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一是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是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是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是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是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是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是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是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多位保险营销员透露,目前隐瞒甚至欺骗投保人、私下违规返佣等均为业界普遍的销售违规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严禁返佣很及时。


四类代理人将被禁入保险业


除十大“负面清单”之外,近年来保险业一些灰色地带引发的风险不断显现,销售误导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征求意见稿》抬高准入门槛,列出了准入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四类人不得进入保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


(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对个人代理人的资质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


虽然银保监会此前就已经规定,营销员不需要“考试上岗”。但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这将对互联网保险带来冲击。据了解,目前不少互联网保险平台通过各类APP绕开了一家险企的营销员只能销售自家产品的限制。


同业相互诋毁被禁止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代理人之间相互造谣诋毁同业的行为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对此明确进行了禁止: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策划 | 成都商报经济新闻部


编排 | 小财迷


撰文 | 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成都商报经济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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