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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售的区别)

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土地购买款80000元。


原、被告系同镇不同村人,双方不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原告想在镇街上附近购买一块土地建房,后打听到被告房屋附近有一块土地可以卖给原告。经双方协商后,遂于2016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被告将自家自留地卖给原告,价格为155000元。在签订协议时支付10万元,余款在办理批建手续后付清。在签订协议后,因一直没有将建房批建手续办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购买土地款,可是被告却总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原、被告双方以买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明确禁止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方买卖土地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承办人首先向当事人解释买卖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同时提醒当事人考虑原告买了土地多年,致使该土地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造成被告的一定损失。最终双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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