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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


(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解释】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新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提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增】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解释】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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