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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信业营改增发票(上海电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网点)

一、电信行业征收增值税的两项利好 电信业与铁路运输、邮政业一样,作为一种提供基础服务的公共行业,被划入营改增范围有着特殊的意义。根据《通知》规定,电信业征收增值税实行差异化税率,分为基础电信服务按11%和增值电信服务按6%两种情况进行征收,如果在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免征增值税。那么,综合《通知》和《公告》,可以看到体现两项利好:一是立足长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目前,电信行业实行营改增对移动、联通、电信三大基础运营商的影响较大,从长期看,有利我国电信产业的转型升级。特别是实行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差异税率,体现国家政策对电信行业长期发展的扶持力度。二是共享红利,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前期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都相对独立,而电信业的不同点是与每个行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此时选择电信业纳入改革范围,可使抵扣链条更加完善,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保证改革有序推进。根据《通知》和《公告》规定,电信业企业可在购进设备和基建过程中抵扣进项税额,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补了电信服务业的增值税抵扣环节的空白,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虽然,营改增后的电信业企业适用6%或11%的税率,较之原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3%有大幅上涨,但有17%的进项税额抵扣,对于正处于加大投资、加快4G网络建设的三大基础运营商和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虚拟运营商而言,最终税负将不会有大幅变动。


三、积分兑换特殊业务的处理电信业务常会涉及到积分兑换这类特殊业务,因积分兑换的实物或服务不同,其相应的税务处理也不一致。对于该项业务,《办法》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但若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不是电信业服务,应按以下三种常见情形进行处理:(一)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电信企业将积分兑换的商品赠送用户的做法,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三)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现行营业税应税劳务涉及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仅限于不动产,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暂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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