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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计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关税缴款书)



两种海关缴款书: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有的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


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有的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一、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应如何办理?

海关缴款书勾选操作可分为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两种方式。


(1)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由于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不再需要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相关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在抵扣勾选菜单,发票抵扣勾选/退税勾选栏目中,选择发票类别为"海关缴款书",输入缴款书号码或填开日期,点击查询,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可以直接进行抵扣勾选、不抵扣勾选或出口退税勾选。


注意:勾选抵扣、不抵扣用途的,需要进行抵扣统计和确认签名操作;勾选出口退税用途的,直接确认即可。


图1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海关缴款书数据查询和勾选


(2)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均有可能成为抵扣或退税主体。因此,自2020年2月1 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继续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外,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以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调整用途。


具体操作:


1)海关缴款书采集内容:对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第一联数据提交进行比对。采集方式有两种:手工录入采集和批量上传采集。


手工录入方式采集


在综合服务平台抵扣勾选菜单,海关缴款书采集栏目中,点手工录入,弹出"缴款书手工采集"内容页,需要手工填写的第一联内容包括: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提交后,就进入稽核流程,如下图:


图2 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手工录入采集




批量上传方式采集


对于缴款书较多的纳税人,综合服务平台也支持批量上传采集海关缴款书,在抵扣勾选菜单,海关缴款书采集栏目中,点击"批量导入"按钮,会弹出缴款书批量采集对话框,点击"下载模板"按钮,下载导入模板文件,按照模板内容格式填入缴款书第一联相应内容,然后将文件成功上传即可。如下图:


图3 缴款书批量采集




2)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提交采集内容后,如果在抵扣勾选菜单,海关缴款书采集栏目中,查询到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可在抵扣勾选或退税勾选模块进行勾选操作。(勾选操作同单抬头海关缴款书)


图4 缴款书稽核结果查询


3)针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缴款书处理方式


针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缴款书,纳税人可以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包括无纸化海关缴款书的打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可以申请抵扣或退税。


二、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出口转内销勾选,应如何操作?

答:勾选了出口退税用途并确认后,又需要进行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以发起出口转内销业务流程,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通过的海关缴款书,可以重新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模块,对海关缴款书的出口转内销证明进行勾选。具体流程可参考专票。


三、纳税人取得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后,如果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类原因:一是纳税人在填写海关缴款书时未能准确填写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名称;二是海关缴款书信息尚未由海关部门及时准确传输至税务部门;三是纳税人可能取得了伪造或变造的海关缴款书。


针对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纳税人首先应当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操作参照双抬头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如果稽核比对相符,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包括无纸化海关缴款书的打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四、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并于当月上传申请稽核比对,2019年6月1日,该张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继续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33号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前已经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的,2月1日之后是否需要继续凭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1月及以后属期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将前期纳税人已经上传并且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不需要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六、纳税人已将海关缴款书的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的,能否还使用这张海关缴款书办理出口退税?

答: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海关缴款书用途后,需要根据确认结果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已将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则不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人如果出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如果纳税人将海关缴款书用途误确认为申请出口退税,且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增值税扣税凭证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申请",并提交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在对相关情况确认并将数据进行回退后,纳税人即可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确认海关缴款书用途。


如果纳税人改变进口货物用途,进口后由内销转出口的,纳税人先将已抵扣的海关缴款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纳税人可继续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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