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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5号令)


该条规定的规则叫“不利解释规则”,也叫“疑义利益原则”, 一般可以理解为当保单有两种种以上解释的时候,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进行解释,而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另外,对于科学术语等专业术语而言,专业人士所作的解释对专业人士来说就是“通常理解”,而对于普通人而言,仍然难以理解。为了遵循科学精神,我们认为这时,应该采用专业人士所作或专业领域的“通常理解”。《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也即是说,对于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如果符合专业意义的,可以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而不符合专业解释意义的,除非该解释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否则还是应该按照专业的解释来认定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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