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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降社会保险费信息(继续减免社保费,降税,执行到12月)


2018年4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督会及证监会五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正式启动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


孙洁指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当月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定抵税额度上限,加之购买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的保费是确定的,月收入波动导致税延抵扣额度波动,增加额度计算难度频度,容易出现政策享受不充分或者重复纳税的情况。


具体而言,首先,税收抵扣流程环节较多,月收入波动导致逐月变更抵税额度申报,操作高频繁琐。整个流程涉及了投保人获取递交抵税凭证、企业人事审核填报和纳税金额调整等多个环节,均需人工介入,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势必影响投保人享受税延政策,客户和企业对业务便捷性体验不佳。


其次,从业务流程来看,投保人需先完成缴纳保费,然后才能获取抵扣凭证、核算抵扣额度。实务中投保人一般与保险公司约定固定的保费缴费金额,而投保人月收入存在波动性,据此计算的每月可享受的抵扣额度也会随之波动,造成政策享受不充分或重复纳税。例如某纳税人如在6月投保税延养老保险,每月缴纳保费金额确定为900元,按收入核算的后续三个月抵扣额度分别为800元、900元、1000元,则其在7月份的缴费超出抵扣限额100元,多缴纳的保费无法抵税,还要在领取时按照7.5%的税率缴税,而其9月份的缴费低于税前扣除限额100元,未能充分享受政策。


另外,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群众的养老储备需求,即使个人超额缴费也无法享受税延政策优惠。第四,对参保人来说,税收优惠带来的收益较少,投资带来的收益远高于税收优惠。投资策略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且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会使得选择最优投资策略的高收入参保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因此,个税起征点调高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客户投保意愿进一步降低,新增投保人数大幅下降,部分投保人甚至停止了缴费。


二是降低领取时应缴税额,激发民众参保积极性。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优化调整:一方面将个人领取阶段 75%部分个人退休账户金额适用税率由原有的10%降低至 3%,这样就可以使该政策惠及缴费期内所有适用税率 10%的人群;另一方面建议政府增加 TEE 税收激励模式,缴费阶段不享受税收优惠,领取阶段不征税,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


三是针对不同年龄的群体,基于目前男性与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不同,可分别规定一个年龄标准(例如55周岁与45周岁),对于属于该年龄以上的人群可给予相对更高的缴费限额(例如个税抵扣限额2000元)。


四是适度提高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直接佣金率。参考目前个人寿险的佣金率,建议可将现有总费用率在 5% 的上限范围内适度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的直接佣金率,以此激励保险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五是精简流程,科学进行纳税抵扣安排。政府可以考虑联合保险公司一起共同设计一套能有效缩减个税递延商保缴费过程中的抵扣手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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