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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商局股东变更资料(分红股需要在工商局变更吗)

顾雏军案再审现场。


顾雏军案再审审判席。


担任顾雏军案再审的审判长是最高法院二级大法官裴显鼎。


顾雏军案再审现场的检察员。


顾雏资料军案再审现场旁听席。


挪用资金罪法庭调查、质证


审判员司明灯:现在由我主工商局持对原审认定的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事实的法庭调查。


原二审裁定认定:2003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扬州亚星客车),指示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以顾善鸿、顾雏军父子的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格林柯尔),其中货币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


为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同年6月18日,顾雏军股东指示姜宝军等人从科龙电器调动资金2.5亿元,指示张宏从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西科龙)调用资金4000万元,通过江西科龙的银行账户转至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将该2.9亿元转至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25897 608 093 001账户内(简称608账户)。


加上顾雏军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至同年6月20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内共有存款8.03亿元。同日,从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分两笔划出各4亿元共计8亿元至扬州格林柯尔验资变更账户。经验资,扬州格林柯尔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顾雏军货币出资7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占90%股权;顾善鸿货币出资1亿元股东,占10%股权。后从江西科龙分五笔共转入科龙电器2.5亿元。原审认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于本罪,原二审裁定共列举39项证据。庭前会议中,辩方对其中的26项证据提出了异议。现在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


第一组证据分别是证据1、4中的部分证据和证据20。证据1是科龙电器2.5亿元用款申请单、江西科龙4000万元贷款资料及时任科龙电器总裁刘从梦、顾雏军秘书施准的证言。证据4是江西科龙关于转出4000万元的说明。证据20是姜宝军的供述。原审列举这些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本起被挪用的2.9亿元资金分别来自科龙电器和江西科资料龙,其中,科龙电器的2.5亿元资金是经顾雏军同意,由广东科龙冰箱账户转出;江西科龙的要在4000万元资金是根据顾雏军的指示、张宏的安排从江西科龙划出。


辩护人陈有西:对于证据的真实需要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5亿资金的主体是科龙冰箱,但顾雏军不是科龙冰箱的管理人。不能将科龙冰箱和电器混为一谈、将科龙系和格林柯尔系混为一谈;格林系还享有科龙系的3亿债权,所以这是收回借款,不是擅自挪用。认定挪用资金的时间有三天,我认为三天或几天,哪怕一天都是挪用资金,都不影响定性,但是影响情节考虑。挪用资金是公司对公司,现在指控的是顾雏军个人,但实际上是法人和法人之间资金调用。毕马威报告能证明谁享有债权,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吗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异议理由辩论中还会详述。


顾雏军:当时科龙和格林很多资金往来。旺季我们借给科龙,淡季科龙还给我们,时间上三天左右,我觉得这是非常简单的关系,不构成犯罪。陈律师刚刚说的都是术语,但我认为就是还我的钱。我要钱注册,把我的钱拿回来。


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谢伯阳出庭作证


值得一提的是,在6月13日的庭审中,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谢伯阳还作为顾雏军方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


据审判员司明灯介绍,顾雏军申请谢伯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认为全国工商联曾代扬州表顾雏军和格林柯尔处理其财产和债务,能够证实是科龙系公司占用格林柯尔系公州市司资金而不是相反,从而证明顾雏军没有犯挪用资金罪。


据谢伯阳称,他2005年介入格林危机处理小组。委托工商联来处理格林柯尔系的资产,围绕三个重点上市公司开展工作,其中科龙是工作最多的一个方面。


在回答辩护人提问时,谢伯阳提到,他知道广东证监局委托毕马威会计所进行过审计,但没见到这个报告,报告反映的是科龙欠格林2亿9000万的内容。


在回答检察员提问时,谢伯阳表示,他此前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过情况,没有人问过。他是通过公告了解情况和结论的。


顾雏军主动申请发言,被提醒不要发表对检察院及检察官的不当言论


审判员司明灯:本案再审期间,检方就本起事实还向法庭提交了一项新证据,即中国银行吗扬州分行的分户账及相关银行票据。请检察员举证。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我申请发言。


审判员司明灯:顾雏军说吧。


顾雏军:毕马威报告是由我举报的广东证监局的曾处长主持的。我举报了广东证监局、证监会很多官员,他们会作出对我有利的证红股据?我相信法官能够判断出,科龙欠格林柯尔至少2.9工商局3亿。


审判员司明灯:检方发表质证意见。


检察员:为了进一步证实2.9亿元资金走向情况,我红股们州市调取了江西格林柯尔、天津格林柯尔和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情况。关于具体的内容,检察官不做宣读了,因为这是客观性证据。检察官总结一下,以上三份银行账户,即我们调取到的11份银行票据,能够与在案其他银行分户账需要、银行转账支票、原审被告人张宏的供述、证人金立明、翟晓明、高国平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2.9亿元资金的流向情况。检察院关于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员司明灯: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辩护人,你们对该项证据有什么意见?


顾雏军:提醒法庭,挪用资金的资金走向图, 一审时已经有了,但是现在这个图和一审的时候是不同的,请求采信一审时提交的资金走向图。


付款通知书是由检方提交给一审法庭的,付款通知书有扬州亚星客车的公章,看到有公章才付款的,所以可以看出王大庆的证据是伪造的,质证通知书我没有见过,如果是给我的就一定要有我的签字,这份有王大庆的签字是给扬州亚星客车的。在一审庭审时,各方包括法庭都认为这份通知书没有印章,在庭审记录中我都说王大庆不可能是看到没有盖章的通知书付款,这个证据还多了“有限”两个字,所以这显扬州然是伪造的证据。


姜宝军辨认的有章的这个,也是伪造的。不是姜宝军的问题,我认为是公安自己后来伪造的。我还非常气愤的是,一审说有两个版本,但二审的裁定书中没有说明这个付款通知书有两个版本。我认为两个付款通知书都是公安机关调查时伪造的。


检察员罗庆东:顾雏军,你有多次侮辱检察员、多次不文明的用语,请你遵守庭审秩序,注意用语。


审判员刘艾涛:请顾雏军不要发表与案情无关的言论,并且注意不要发表对检察院及检察官的不当言论。


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


据审判员刘艾涛介绍,法庭在庭审前收到检方的申请,并将该情况告知辩方,经研究决定,准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到庭。刘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文痕室,从事文字检验工作。


在庭审现场,刘烁显示ppt展示了5份文件,并表示“看不到印文,不代表没有印文”。在回答变更了检察员和辩护人陈有西的提问后,刘烁开始接受顾雏分军的提问。


顾雏军:你们中心是否有资格出鉴定报告、意见书?


刘烁:有资格。


顾雏军:为什么你们不出司法鉴定而出意见书?


刘烁:是因为办案部门委托我出意见书。


顾雏军:你是否能出鉴定?


刘烁:鉴定的条件是不一致的,现有条件无法确认。意见书是专家意见是专业性证言,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顾雏军:法条没说有意见只有说鉴定意见,我认为不能作为刑事法庭的证据。


检察员:这个问题不属于专门知识的人回答的范围。分


顾雏军:我认为她可以回答。


刘烁:我的意见是专家证言,可以作为证言,法官我认为这个属于程序性的意见,不应该由我来回答,请问我专业。


顾雏军:我想问……


审判长裴显鼎:顾雏军,你刚刚已经问了超出专业知识的人专业知识的范围,法庭听得很清楚。你不应该一再提出超出范围的问题。这个是检方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你应该按照法庭秩序进行询问。审判员多次制止你,你也不听。今天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是有道理的,郑重提醒你,你不能对出庭人员作出人格的污蔑攻要在击。现在郑重地提醒你。


顾雏军:文件里面说的是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做出鉴定……


审判员:这个不是他回答的问题,这个可以让检方来回答,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回答的。


顾雏军:她可是最高检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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